城市化網訊 日前在北京發布的《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報告(2014-2015)》指出,目前耕地保護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中央監管鞭長莫及,對于地方政府違規占地難以事前警示、事中糾正、事后處理;基本農田被細碎分割,邊界不確定,給地方調地留下余地,調來調去便成片丟失基本農田;中央部門管控土地的重點不突出,有些方面管控過死,迫使地方搞小動作瞞哄中央,或鋌而走險冒犯中央。報告呼吁,應改革土地管理體制,建立農業保護區制度。
對此,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指出,農村產權改革與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體制有密切關系。應當確定一組政策,既有效地保護乃至擴大我國農業用地。又適當滿足各地城鎮發展對土地的需求。這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這涉及國家土地規劃管理體制的改革,但這項改革至今沒有得到頂層設計的重視。
報告認為,農業保護區是指國家劃定的農業發展的專屬區域,直接隸屬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保護區的最大面積不設上限,但最大不應超過縣域面積。農業保護區內禁止發展任何非農產業。農業保護區內可以接待游客,滿足游客度假觀光需求,但不得建設住宿設施。同時,最大限度地將優質耕地劃入農業保護區。可規定現有基本農田的90%必須劃入農業保護區,盡可能將淺山區土地和各種不易發展規模化農業的土地劃到農業保護區之外,鼓勵城市經濟部門利用這些土地。
“土地產權改革的具體設計,一是要有利于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二是要在盡可能與現行法規相銜接的同時,對不合時宜的法規做出修訂;三是要確保改革方案的系統連貫性,盡可能不給“走回頭路”留下空間;四是要堅持公開、公正,讓農民群眾在改革中得到好處。”黨國英表示。
在黨國英看來,在農業保護區的監管中,還應該建立土地肥力指數化動態管理機制。他建議制定“農業保護區法”,對農業保護區設立的原則、管理權限及對于違反農業保護區制度的處罰等事項依法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