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近日,公安部的“獵狐行動”收網在即,央視新聞頻道播出了一則警方勸返和緝捕海外貪官的專題報道。報道中兩名貪官逃亡10年后自首歸案,疑犯自述稱,飄蕩2年后,在南非辦了工作居留,花費100多萬美元買了別墅,雖然每天花天酒地,但總是感覺不到幸福,惶惶不可終日,甚至有時覺得生不如死。對此,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趙曉撰文從經濟學的角度解析了為什么“貪官并不幸福”。
趙曉指出,假設一個貪官的月收入是5萬元,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勞力士的表,價格是20萬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4;假設一個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卡西歐,價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感就是5。如此一來,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遠遠高于一個貪官,所以說,欲望是影響幸福的重要因素。
這些人之所以感覺不到幸福,是因為他們不懂經濟學,從頭到尾給自己算了一筆糊涂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森教授曾經給幸福列出過一個方程式,即個人幸福=物質效用/消費欲望。其中效用是指人們通過消費物質或者勞務而獲得的滿足程度,欲望是指一種缺乏的感覺和求得滿足的愿望。通過這個方程式可以看出,幸福與效用成正比,與欲望成反比。
當欲望不變時,人們的物質效用越高幸福感就越高,但財富不等同于效用。根據幸福方程式,所謂幸福就是要獲得更多的效用,進而縮小與欲望的差距。因為效用需要通過消費或勞務來滿足,所以經濟學家通常將財富或收入作為效用的簡單測量工具,財富或者收入便成了幸福的象征。這樣理解有它的合理之處,有句俗話說的是“沒錢是萬萬不能的”,因為沒錢就無法獲得物質效用,也就沒有幸福可言。但是在這句俗語之前還有一句話就是,“錢不一定是萬能的”。翻譯成經濟學的語言就是,有錢并不一定能獲得相應效用或者幸福的增加。首先效用是一種主觀心理過程,而財富僅僅為心理體驗帶來了部分刺激。日常生活中,財富既不能每時每刻令人獲得快樂體驗,更不能代替其他方面的心理感受,如健康、婚姻等。其次,財富帶來的效用存在邊際遞減規律。即人們從消費物品和勞務過程中得到的邊際效用是遞減的,當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貨幣的邊際效用也是遞減的,幸福感便不再強烈。這正是經濟學中的伊斯特林悖論:收入與幸福關系復雜,高收入階段,兩者幾乎沒有相關性。
貪官們雖然財富膨脹,但是沒法帶來幸福,因為一方面貪官的財富早已到了邊際效用遞減的階段,自然不能從財富增值中獲得更多樂趣;另一方面將貪污來的錢堆砌在家中或者不為人知的角落里,不用來消費,錢不花就等于不是錢。直到有一天被公安機關查處,這些財富成為判刑定罪的砝碼,它帶來的不僅不是正效用,反而會是負效用。
趙曉認為,另一方面,當物質效用不變時,人們的消費欲望越大幸福感就會越低。舉個例子,假設一個貪官的月收入是5萬元,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勞力士的表,價格是20萬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4;假設一個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卡西歐,價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感就是5。如此一來,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遠遠高于一個貪官,所以說,欲望是影響幸福的重要因素。正如一名貪官在懺悔錄里寫的:“總以為有了香車美女以后就會幸福,但是往往有了他們以后我又會貪戀更名貴的轎車和更年輕的姑娘,回頭想想都是虛幻的,我現在認為本本分分工作、安安穩穩生活才是最大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