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8 20:35:23
來源:北青報 作者:林濟生
今年2月,一名乘客在深圳水灣地鐵站猝死,死者家屬隨后將深圳地鐵集團和深圳急救中心告上法庭。26日,該案在福田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因地鐵工作人員未能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地鐵集團對于死亡結果承擔責任比例為30%,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并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故法院依法判決地鐵集團賠償死者家屬31萬余元,并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后,不少民眾對判決結果產生了疑問,甚至有人質疑這是否無限擴大了地鐵的責任?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死亡證明書》,顯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明明是自己身體引起的意外,為什么地鐵集團還須承擔一定比例責任呢?
公共場所有著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日常生活萬般豐富,各類公共場所所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也不完全一致。因此,《侵權責任法》不可能對所有公共場所所需承擔具體義務以列舉的方式窮盡。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任務就交給了法理和專項法規。
遺憾的是,國家層面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對此也并無明確細化,只是籠統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這一法條解決了舉證責任問題,但是仍然沒有解決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的問題。
在現有技術下,鑒定機關只能大致鑒定出死者的死亡時間,沒有辦法精確地鑒定出,如果地鐵早幾分鐘撥打120,悲劇是否就不會發生。至此,整個案子似乎進入了僵局。然而,《深圳地鐵乘客傷亡事故處理實施細則》規定:“車站對傷勢嚴重(如有較大傷口流血不止、昏迷等)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就近醫院,并視情況及時通知地鐵公安介入調查”。
當地地鐵站顯然并沒有按照相關要求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理,這就涉嫌違規操作。筆者以為,正是深圳市地方性規定所確立的深圳地鐵安全保障行業標準,讓這場意外的責任分配變得明晰。這也充分體現出深圳地方立法的優越性,極大地彌補了上位法的不足。
事實上,在各地地鐵都較為擁擠的語境下,在地鐵發生各類人身危險意外的可能性要遠遠高于普通公共場所。對陷入意外的乘客而言,時間就意味著生命,或許強制要求地鐵必須有能力提供全面的醫療救助并不現實,但硬性要求地鐵在第一時間幫助乘客撥打120,的確并不過分,這不應只是道義,更應成為法定義務。因此,在此方面,各地有必要向深圳學習,作出行業標準,對地鐵的安全保障義務予以細化,倒逼地鐵運營者為人們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盡可能減少悲劇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