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噪音擾民,不少市民直言已到了非整不可的地步。前天,主題為“公園噪音管理大家談”的羊城論壇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現場大部分市民認為噪音主要源頭來自大媽、大爺的歌舞活動。有政協委員表示,他在人民橋一段開放式的公園做過調查,結果顯示平均每隔50米左右就會出現一個發聲場地,“有唱卡拉OK的、跳廣場舞,在距離這些音響大約6—8米的地方測分貝值,最高值達到100分貝。”
市環保局表示,目前,針對公園產生噪音的測量標準、排放標準和測量方法,國家和省都沒有出臺。市公安局則說,接到過不少噪音投訴,但從來沒有處罰過。由此可見,目前的現實是:法律缺位,監管和技術缺位,執法也缺位,唯獨噪音滋擾從不缺位,于是大家便繼續坐等法律頒布。
公園要管住噪音,本質是要管“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這是起碼的“共識”而不必等防噪音法律。建設公園的宗旨就是供給公眾身心休憩的場所,這意味著公園第一功能是 “靜化”。要歌舞可以去體育館、文化館、歌舞廳;要熱鬧可以去酒吧、去農貿市場、去火車站廣場。因此,與公園休憩功能相悖的表演行為是該受管控的,不管它是自發的還是收費的。
公園管不住噪音,是因為公園管理體制內只有凈化與綠化的標準:比如設立多少垃圾桶,多少人去掃地和種花,而沒有對公共服務質量的基本判斷。工作人員會把乞討人員拒之門外,會成功制止商業推銷和廣告,但對拖著大喇叭進來的市民卻視而不見。可見公園普遍在空間管理、分流分區、屏蔽噪音、入室管理方面表現都比較原始。這種管理弊端,未必靠頒布條例就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