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不少小區車位“只售不租”,地下車位空著不讓進。鄭州市部分開發商“只售不租”停車位,不少不愿購買的業主抱怨人回家了車卻回不了“家”。連日來,記者走訪發現,鄭州市不少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均有空余車位,有些甚至達半數以上,而在小區門外,卻停滿了業主的私家車,占用人行道、盲道等違法行為相當普遍。律師表示,開發商“只售不租”停車位合法但不合理。(8月29日大河網)
由于歷史欠賬和規劃等原因,城市里原本就存在車位不足的問題。開發商對車位“只售不租”,這邊是業主的車無處可停,那邊卻是大量地下車位空置,不僅加劇了停車難的問題,還造成了極大的浪費。這種現象無疑非常不合理,需要政府進行規范和管理。2009年實施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停車位不能“只售不租”,需優先滿足業主需要。這樣的做法值得其他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的地方借鑒學習。
車位“只售不租”,開發商的目的無非是逼迫業主購買車位。而不少業主不是不愿意買車位,而是買不起。現在很多小區的車位,賣價動輒就是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比業主開的車都貴,如此“價格倒掛”,難免令人退避三舍。車位之所以貴,主要是因為開發商壟斷了車位的定價權,將其當成了牟取暴利的一塊肥肉。車位在定價方面不公開、不透明的現象很普遍,但由于缺少相關規定和規范,物價等部門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以至于開發商隨意定價,車位價格沒有最高、只有更高,其漲幅甚至遠遠超過了狂飆突進的房價。
其實,車位應該屬于居住小區的配套生活設施,必須在數量上滿足業主需求,其價格也應該保持在大多數業主可以接受的范圍內。美國確認業主對小區車位、車庫的整體所有權,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居民需要前不得對車位、車庫加以營利性利用。如果我們對美國的做法采取拿來主義、直接“與國際接軌”還有難度,那么在現有條件下最起碼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推廣山東經驗,明確規定車位不能“只售不租”,堵住開發商牟取暴利的漏洞;二是設立“最高限價”或車位定價機制,遏制漫天要價的現象,將車位價格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三是物價等部門要負起責任,對車位定價、銷售等環節加強管理,不能任開發商為所欲為。治理車位“只售不租”和停車難,也需要反壟斷、反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