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巴西而言,城市化進程并沒有帶給失地農民更好的生活,相反某種程度地加重了貧民窟的形成。根據聯合國人居署的界定,非法占用私人或是公共土地,建設無序,且缺乏生活服務設施,住戶家庭達到50戶的,被稱之為貧民窟。形成貧民窟的原因固然的多種多樣,而其根本原因是來自于土地的私有化。
首先,私有制造成農村土地被大量兼并,全國大部分良田掌握在大莊園主手里,其規模最大的可以達到幾萬、十幾萬公頃。在一個個超級農場主誕生的同時,也意味著無數個中小農戶的破產。失去耕地的農民在生存的壓力之下,選擇了向城市流動,而這樣的流動又是單向的,因為他們再也無法回到自己的土地上。
其次,城市化過程中就業機會嚴重不足,非正規部門充當了剩余勞動力的“蓄水池”。這與上世紀60—70年代巴西工業化的戰略選擇有很大關系。這一階段,巴西把工業重點轉向資本、技術密集的部門,服裝、制鞋等傳統產業又在國際上失去競爭力,難以拓展就業,勞動力大量進入第三產業中的傳統服務業和非正規部門。非正規就業一般指家庭服務、在5人以下微型企業工作及從事個體經營等,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障,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就業。1985—1997年非正規就業增加了97%,正規就業僅增加6%。非正規部門就業已經占總就業人員的近50%,雖然是一個重要的“排氣閥門”,起著緩解社會沖突的作用,然而工資一般只相當于正規部門人員工資的一半,多數屬于低收入群體。另外有大量勞力失業。城市公開失業率由1990年的4.5%上升到近年的8-11%,有的統計稱為17%。失業、就業不足、就業質量差,是造成城市貧困人口長期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第三,城市規劃、建房用地、基礎設施、社區發展沒有考慮低收入人群的要求。城市貧民窟80%人口收入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下,他們很難在城市獲得建房用地和住房,又不能退回農村,于是就非法強占城市公有土地,如山頭、城鄉結合部的公地和私人土地,搭建簡陋住房,搞違章建筑。適應其住房需要,貧民窟的房地產商及非法交易的黑市由此發展起來。
第四,公共政策不夠完善。如巴西的稅收體制是根據各州工資標準確定稅收,按稅收貢獻向各地返回,使地區差距拉大。再如,國家教育開支向中、高等教育過度傾斜,初等教育相對萎縮,在中等教育階段重視普通教育和人文學科教育,而輕視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和師范教育,不利于改善低收入階層子女受教育和就業狀況。由于貧民窟始終游離于社會正常管理之外,久而久之,不僅在社會階層間感情上容易加深隔閡,導致社會關系緊張,而且很容易給犯罪活動以可乘之機。圣保羅的貧民窟成為該城市尖銳社會矛盾的縮影,它代表了這個城市的不平等、社會性排外和根深蒂固的空間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