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名75歲的老人騎電動車時撞了行人,行人無大礙,但老人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當時離開現場后來被查出的行人李某,因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拘,而此次交通事故責任仍在調查處理中。這一案件經曝光后引發了輿論熱議,不少人認為顛覆了自己對交通常識的認知。
在大多數人看來,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向來是汽車駕駛員,行人只會是受害者。因此,行人李某與駕電動車老人之間的碰撞被定性為交通肇事,從而導致他的離開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不少人憑一般認知難以接受與理解。但事實上,道路上所有參與者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行人在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二是發生重大事故。由此可見,只要滿足以上兩個構成要件,行人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該案中,行人李某橫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綠島,并橫穿機動車車道,存在違法行為,同時導致騎車人死亡,這已經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當然,最終定罪與量刑則要取決于事故責任的認定,到底是老人為了閃避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倒地,還是老人自己也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無故撞上行人而倒地。
隨著愈來愈多行人違法行為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已經趨向于對行人的肇事行為作出有罪判決。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可能單獨地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排除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的違章行為是釀成悲劇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行人違章一樣會對公共安全帶來危險,并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前在廣東佛山禪城區,就發生了這么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橫穿馬路,這時一輛由關姓男子駕駛的摩托車駛來,發現有行人橫過馬路,立即剎車,躲避不及,發生碰撞,關某被甩到旁邊一輛大貨車車底,慘遭碾軋當場死亡。在這起事故中,亂穿馬路的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個月。這便是一起典型的行人交通肇事罪。
南京這起案件還沒有宣判,也未責任認定,現在還不能妄下定論,但這些案例的出現提出了一個值得思考并重視的問題——行人“亂穿馬路”僅僅是個陋習嗎?一直以來,交警部門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都是“重車輕人”,對各種車輛違法行為嚴加處罰,而行人違章多以安全教育為主,這主要是考慮到在交通行為中,車輛是相對的強者,行人是弱者。但現在,原本“弱勢”的行人已越發“強勢”,這導致很多人完全不顧及交通法規。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其他過街設施;在公路上不能逆向行走,應該走人行通道。這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是一般的生活常識。如果其他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因躲避亂穿馬路的行人而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行人必須為此負上刑事責任。而如果像李某這樣躲避責任而逃逸,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行人“亂穿馬路”不僅僅是陋習,是時候遏制行人這種不合理的自我膨脹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