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溫州高音炮“還擊”廣場舞事件引發廣泛關注。4月1日,浙江省委主要領導對溫州市鹿城區相關部門的不作為提出批評。當晚,鹿城區委區政府表示“深刻反思”,并提出了多項“精細化管理”的整改措施,如在廣場設置分貝儀+電子顯示屏,探索大型廣場使用音響由政府掌控的辦法,廣場噪音高低的“旋鈕”掌握在政府手里。(4月2日新華社)
高音炮“還擊”廣場舞,本質上仍是叢林法則式對抗。在這類群際沖突爆發之際,當地政府部門及時采取技術性手段,化解權利沖突,是必要的。實質上,在廣場舞動輒引發潑糞、放藏獒、鳴槍等極端對抗的情況下,不少地方都采取了對癥治理方案。但也要看到,很多事后性行政治理帶有一定的應急意味,與構建成熟的社會管理體系有距離。要規避廣場舞擾民,說到底,還須置于法律視角下去求解。
其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已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它不問侵權人實施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只要侵害了他人民事權益,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在侵害主體上,擾民廣場舞者存在構成共同侵權的可能性。即使有廣場舞者是路過利用“打醬油”閑暇跳上一支,也并非有效的免責事由。因此,無論擾民廣場舞的場所是公園,還是私家庭院,只要周邊居民休息權受侵害,即可起訴尋求法律救濟。而司法部門也該依法溯責,而不能以“息事寧人”態度待之。
廣場舞擾民,本質上,也是在制造噪音污染。依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準》規定,以居住為主的區域,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夜間不能超過45分貝,而社會生活噪音的管轄、查處主體是公安機關。若廣場舞分貝超出這標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有關部門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中第61條規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所以說,應對廣場舞擾民,無論是民眾還是有關部門,都應更多地采取法律手段,當然,這也需要權利救濟法律程序更趨簡便,包括生效裁判的執行,以將廣場舞管束納入到法治框架下,也讓法律真正作為裁斷糾紛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