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從媒體報道來看,廣場舞在某種程度上已被標簽化甚至妖魔化。這種令中國大媽們樂此不疲的休閑活動,似乎成了“低俗市民文化”和“低素質娛樂”的代名詞。在以往報道中,我們見識過一些人以潑糞、鳴槍、放藏獒、彈弓襲擊等方式打擊廣場舞者的極端案例,最近,在溫州某小區又出現了住戶籌資26萬元購置“高音炮”壓制廣場舞音樂的新聞。
用專業設備對抗廣場舞造成的噪聲污染,即便確能起到“精確打擊”的效果,也難掩以暴制暴的本質。這種“用一種不文明對抗另一種不文明”的方式,不值得點贊,更不應被復制。畢竟,普通小區居民與廣場舞愛好者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復雜到水火不容的地步,要化解廣場舞糾紛,完全可以采取更文明的方式。
客觀而言,廣場舞是一種具備多種積極功能的市民文化。這種幾乎零成本、零門檻的娛樂休閑活動,不僅能幫助中老年人鍛煉身體,還能幫那些子女不在身邊的人排遣孤寂和拓展社交。廣場舞的主要問題是,各個團體容易相互干擾并比拼音量,最終成了飽受詬病的噪聲來源。
當然,并非所有廣場舞都與負面標簽掛鉤。在我所住的小區,樓下公園每天都聚集著好幾撥廣場舞愛好者,但他們與其他居民相安無事,并不存在劍拔弩張的關系。關鍵原因在于,居委會對廣場舞、裝修等存在擾民風險的活動,在時間限定、組織協調等方面都有明確規范,而且這已成為大家共同遵守的文明共識。
用文明的方式治療“文明病”,才算得上對癥下藥。曾有媒體報道,在山東濟南的一些社區,大媽們跳廣場舞時用無線耳麥取代大喇叭,現場聽不到任何音樂伴奏,既娛樂自己又不干擾他人,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沖突。由此可見,只要開動腦筋,就不難找到比以噪制噪、以暴易暴更管用的方法。
退一步說,就算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共識,也不應訴諸暴力。廣場舞的難題,完全可以用法治思維和法制方式求解。1997年就已實施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擾民的問題有明確規定,若覺得廣場舞存在違法嫌疑,更妥善的處理方法是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關部門也有責任依法化解糾紛。諸如用“高音炮”對抗廣場舞的做法,本身制造的噪聲遠甚于廣場舞伴奏,反而暗藏違法風險。
談論廣場舞話題時,一種比較常見的論調是:廣場舞問題反映了公眾娛樂休閑活動單調的現實,需要在城市規劃時為公眾辟出更多活動場所。我不太認同這種觀點,原因很簡單,如果廣場舞糾紛中的雙方沒有清晰的權利邊界意識,沒有用文明方式化解糾紛的習慣,無論城市留給廣場舞愛好者的場地是大還是小,矛盾都不見得會少。少一些暴力,多一些文明,才是化解糾紛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