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徐憲平日前表示,今年要求各類城鎮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在特大型城市則制定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居住證制度,標準將向社會公開公布。(3月24日《新京報》)
所謂“與居住年限條件掛鉤”,直白來說就是要將“居住年限”作為“落戶”的一個基本條件依據。無疑,相比其他許多我們熟悉的特大城市落戶條件,比如年齡、學歷、職稱、財產等,“居住年限”實際上是一個顯得相對公平合理的落戶條件。
但接下來人們更迫切想知道答案的顯然又是:這一“與居住年限掛鉤”落戶條件,具體將如何“掛鉤”?比如,“居住年限”究竟會設置多長,是三五年,還是七八年?除了“居住年限”,新型城鎮化語境下的特大城市落戶條件,還會進行哪些其他的“掛鉤”?
其實,“與居住年限掛鉤”的特大城市落戶政策,并不是什么新鮮做法,而是目前我國一些特大城市早已存在的既有規定。比如,廣東省早就出臺“五年入學、七年入戶”的外來人口落戶規定,而上海市同樣也早就有“持有居住證滿7年可落戶”的規定。
但上述這些規定,顯然并非那些渴望在特大城市落戶的外來人員心目中理想的落戶條件。一方面,這些“與居住年限掛鉤”中的“年限”條件,都普遍設置得過于漫長。我們知道,在許多發達的移民國家,新移民入籍(落戶)前的居住年限要求一般也都不超過5年。跨國之間的移民尚且不過如此,一個國家范圍之內人口遷徙落戶的“居住年限”限制,顯然不宜也沒有道理太過嚴苛。
另一方面,在“居住年限”之外,一些特大城市還普遍存在其他同樣十分嚴格、且缺乏足夠公平性的落戶條件。比如在上海,除了“持有居住證滿7年”,還需同時滿足“繳納所得稅”、“中級以上職稱”等4項附加條件。
考慮到“北上廣”等特大城市的資源壓力及“控制人口規模”需要,人們或許確實不應奢求“落戶北上廣”的希望會很大,但即便是不大的希望,顯然也應該是盡量公平公正、能平等對待普通勞動者的希望。否則,不僅“居住年限”要求漫長,而且還附加其他許多普通勞動者難以企及的落戶條件限制,這樣的希望勢必很難讓人真正感到“有希望”,甚至會蛻變為一種難以企及的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