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居住證算不良信用
據《沈陽日報》報道,2013年 4月1日起,遼寧省開始實施新的 “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無論是流動人口還是寄住人員,只要持 《居住證》就可享受申領駕證、子女就學、參加社會保險、公共衛生服務等 “市民待遇”。不申領 《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將作為不良信用行為,記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檔案。
“不良信用”原來所指貸款到期不還者,記錄在銀行系統內的 “不良信用”的黑色記錄!現在遼寧省實施新的 “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不申領 《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將作為不良信用行為,記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檔案。這種說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有網友認為,“僅僅因為未申領《居住證》,就可以給屬于 ‘流動人口’的 ‘外地人’ 臉上做一個永遠的恥辱的刺青嗎?”盡管是地方規定,卻是違背了《憲法》中的有關人生權力的闡述!地方法規的制定,不能與《憲法》的精神背道而駛!問題是限制行為人的人生權利,必須要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據!令人可悲的是制定地方法規的人卻不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