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辦居住證
《大同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今年1月起開始施行。《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山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依據《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務機構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最高罰300元(對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情節嚴重的最高罰2000元)。
從具體措施來看,將出租屋主列為處罰目標,分明就是一種變相的“強制”。這意味著流動人口假如不辦理居住證,就租不到房子,至于其他的社會保障就更不要提了。這種強制手段在其他城市不在少數,雖然方便了政府部門的管理,但卻侵犯了流動人口的公民權利,使他們喪失了自愿辦證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