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拆違建,花56萬元請安保來當“外援”?昨日記者獲悉,廣州市城管執法局蘿崗分局剛完成一項政府采購,花費56萬元外聘保安公司負責拆違行動的安保工作,引來一片議論聲,有市民擔心如果外聘人員沒有嚴格培訓和管理,可能會出現反效果。(10月14日《廣州日報》)
違建頑疾并非存在一日,城管拆違建,依法執法有點難,這是事實。首先是因為城管等執法部門人力、物力不足,且長期存在執法手段欠缺等問題,導致違章建筑的累積,面臨艱巨的執法現實和困境。另一方面是很多市民都想擴展自己的空間,以此占用到公共空間,和執法機關形成對峙,矛盾也越來越尖銳。此外,違法的成本低,執法的成本高,這也是拆違難的原因之一。
但應該承認,任何的執法都是有難度的,沒有難度的執法是幾乎沒有的。就像,法院執法,公安交警執法、漁業執法等等都是有難度和風險的。那么按照廣州市城管執法局蘿崗分局這樣邏輯推理,是不是為了執法的順利,減少風險,都要請保安來“維持秩序,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呢?
城管部門花56萬元請保安“外援”,作為“政府采購”——花錢請保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保安服務,是把保安作為行政執法的工具,這個錢花的冤枉,應該問問納稅人同意不同意,不能花納稅人的錢不心痛,為行政執法當保鏢。
花錢請保安雖然不是來幫城管“助威”或者“打架”的,但保安是保護城管執法人身安全的,這實際上是城管的“臨時工”之后又多了一群“臨時工”。城管的力量增強了,但實際上保安無形中參與了執法的行為。保安參與了城管的整個執法過程,沒有執法權卻變成非法執法的現實。如果是維持疏導拆違現場秩序,這個完全可以用協管來做,沒有必要花錢請保安。
如果是避免發生聚眾鬧事或暴力抗法等情況,應該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執法,而花錢請保安“助威”壯膽,協助執法,保安成了有一個“臨時工”的擋箭牌,人們擔心拆違現場出現外聘安保人員會讓違建違法者有“如臨大敵”的感覺,很可能會引發對抗情緒,激化矛盾,人們還擔心在執法過程中萬一發生什么問題,這些安保人員會成為替罪羊,成為繼“臨時工”后的又一個借口。無論如何,城管部門花錢請保安都是弊多利少的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