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住在美國加州硅谷所在地的小城。秋季的一天清晨,我開車出小區(qū),發(fā)現(xiàn)國王大道和戴爾米迪奧大街相交的丁字路口,所有交通燈發(fā)生了故障。國王大道是本地最為繁忙的大道之一,此刻正值上班上學高峰段,令我驚訝的是,路口并無警察維持秩序,交通卻絲毫未見混亂,且未聞喇叭聲。原來,所有駕駛者,都自覺按照在“停車”標志處行駛的規(guī)則:一排一排車輛行至路口,停3~4秒,司機左右觀察路況,然后依照到達路口的時間順序,先后絕塵而去,其整齊有序、靜謐從容,有如精彩的隊列表演。
在十字路口處,常見“不得阻塞”與“保持通暢”的標志。如果前方交通堵塞至路口,那么,無論交通燈是有是無,甚或本車道為綠燈,亦不得前行,以避免堵塞。去年9月,我在北京駕車途經(jīng)一個十字路口,前方路口交通已經(jīng)堵塞,可我見本車道是綠燈,便依然前行,將車生生橫亙于十字路口。此刻回想,不免汗顏,是我駕車行為粗魯么?
在加州,我數(shù)次看到警車、消防車、救護車警笛長鳴紅燈閃爍呼嘯而過,路上車輛早已避之唯恐不及,紛紛迅速停靠于道路右側,給它們讓行。當校車紅燈閃爍時,單車道各方向的車輛更是立即停駛于原地,直至兒童安全穿越街道且紅燈停止閃爍。而在北京,我又有多少次看到消防車、救護車被堵塞在茫茫車海,動彈不得。這種后果,是由于我們這些駕駛員德性不夠么?
不完全是。在加州,駕駛員的表現(xiàn),與其說是因為公民德性,不如說是受制于交通法規(guī)。僅僅將社會治理寄希望于個人覺悟與德性,則美德的施行,將僅限于少數(shù)道德高尚者,無法成為公共生活的常態(tài)。交通法律與規(guī)則,作為社會治理的一部分,在公共生活中教化著公民德性,使得盡可能多的公民成為文明有德性的公民。
如上駕駛行為,由交通法律和規(guī)則共同制約與維護。如《加州車輛法典》規(guī)定,在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或其他緊急車輛執(zhí)行任務時,于其后方300英尺以內尾隨行駛,屬違法行為;當校車紅燈閃爍時,駕駛員未停車,可能被處以最高1000美元的罰款,駕駛權亦可能被暫時吊銷一年;如果把車開到火災、碰撞或其他災難現(xiàn)場圍觀,駕駛員甚至可能會被逮捕,因為圍觀者會妨礙警員、消防員等履行其重要職責。
2013年版《加州駕駛手冊》,中文版正文達94頁,詳細界定了駕駛員及行人權責。手冊絕非僅供扣分罰錢之用,它是駕駛員的伙伴,能有效指導駕駛員養(yǎng)成良好的駕駛習慣。
譬如,它規(guī)定所有人須系安全帶,嚴令家長、法定監(jiān)護人或駕駛者,必須將機動車輛上搭載的任何未滿8歲或身高不足4英尺9英寸的兒童,安置于經(jīng)聯(lián)邦認可的兒童乘員約束裝置中。如乘客中有任何人未系安全帶,駕駛員及該名乘客都可能被傳訊。
《手冊》還對駕駛員開車時不得接聽手機發(fā)送短信、在斜坡泊車須適當偏轉車輪及如何偏轉、運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穿越鐵道前必須停車、多種道路及路況的最高限速,均做了明確規(guī)定。
良好的規(guī)則尤其保護弱勢者權利。《手冊》要求駕駛者,遇行人穿越路口時,務必停車。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還有,各處停車場都為殘障人士預留了位置最為便利的多個停車位。對于盲人和其他殘障人士,《手冊》說明,一些信號燈會發(fā)出蜂鳴聲、鳴叫聲或語音信息,系專為穿越街道的盲人或視力受損人士而設計。其中一項要求“不要對盲人鳴喇叭。盲人不知道您是在對誰鳴喇叭,并且可能會因喇叭聲音而受到驚嚇”。 公民還有權參與駕駛規(guī)則的制定,《手冊》邀請讀者將意見或建議寄至加州機動車輛管理局。
保障社會秩序的體制,有賴對公共生活進行教化與規(guī)約。英文“文明”(civilization)一詞漫長的演變過程里,是從“城、城堡、城邦”,逐漸演化為“公民身份、公民權利、公共生活”,乃至“公共事務管理”,最后才是國家。社會治理能否兼顧共同體和個體倫理精神,是判斷這個體制、禮教是奴役還是保障自由的重要標準。公共生活失范失序之際,便是文明衰落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