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基層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正處于城市化與鄉土化并存的樣態:司法權力呈現出了“一頭集約式地向城鎮、城區轉移或者回移、另一頭分散式地向基層鄉村全輻射”的雙向態勢。對此,潘懷平在《法學》上發表文章《城市化與鄉土化:基層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實證研究》中指出:
就基層司法總體而言,司法道路的“通向城市”與“通向農村”并非背道而馳,而且能夠實現功能優勢互補。城市化司法既利于司法權力規范化運行,又利于加快司法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鄉土化司法則既利于解決司法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問題,又利于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
要使城市化司法與鄉土化司法并行不悖,必須正確處理司法與社會的關系、司法原則與司法方法論的關系、司法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基層司法必須以城市與農村并存的社會實際為基礎,建立城鄉互動合作的現代司法機制,促進城鄉司法服務均等化。不管是城市化司法還是鄉土化司法,都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堅持走群眾路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基本原則;要正確處理“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改變“倫理占強勢地位、法律占弱勢地位”的片面認識,不斷提高“國家法律”在鄉村社會的話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