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從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粗暴執法,如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
執法文明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最重要、最直觀的指數。無論何種執法部門、何時、何地,執法者都要將文明放在首位,像城管與小販這種直接與底層群眾打交道的執法更是如此。深圳市明令禁止城管“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意欲破解時下最為常見的城管困局(深圳城管也不例外,打人事件時有發生),體現城市管理的文明與進步,其理念值得給個好評。
深圳規定,對“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等數種惡劣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媒體解讀為“城管毆打小販其領導可被追究刑責”,從嚴要求執法者,肯定有助于提高執法文明,至于能否徹底破解城管困局,并不明朗。
城管與小販的沖突,歸根結底,是權力與權利的沖突。一方面是城管的權力運行不規范,內部約束不足,外部監督乏力,另一方面是小販的權利得不到確認。權力與權利的失衡,注定了小販不可逃離的命運。對城管限權,對于解決之間的沖突固然是一個利好,但小販這邊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小販要在城市謀生,必然要占用一些公共資源,譬如在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等地方擺攤設點,對此,城管也不能不管,不管就是失職。管得了還好,如果小販不服管、不愿走(城管與小販屬于此消彼長的關系,一軟必然一硬),怎么辦?除了暴力驅逐,還有什么更好的辦法?沖突恐怕還是不可避免。
對城管困局,除了對城管加大問責力度,規范、限制城管的執法權限,提高文明執法水平之外,還要對小販有所安排。解決城市的小販問題,不能一味靠禁與堵,有時還要做疏與導。比如,建設一些租金低廉的商鋪、減免相關稅費、劃定一定的區域或時段等等,為小本經營者提供方便,讓其能在城市生存下來,而不是將其視為“牛皮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