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處死引發巨大爭議,也重新讓人們審議塵封已久的“曾成杰集資詐騙案”。2003年,湘西企業家曾成杰被招商引資到吉首,參與建設當地政府的“形象工程”——“三館工程”。從立項到集資、建設是在當地政府的全程直接指揮和監督下進行的。由當地政府組建的“工程指揮部”與曾的三館公司“合署辦公”。集資也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許”下進行的,直到2008年,地方政府對曾成杰的集資行為都未曾有過勸阻。但也在該年,由于某種原因,地方政府變臉,對在本地延續了近十年的民間高息融資行為,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曾案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法院判定,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案發后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并且引發當地多起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但是,對法院的這個判決,包括曾的辯護律師在內,認為是不公的。
首先,曾的所謂“集資詐騙罪”,如上所述,是地方政府為建形象工程,以政府文件形式支持其高息融資的。據悉,融資合同經政府事先審查,政府人員現場答問。所以,要說曾是非法集資,那么,當地政府相關領導也應是共犯。
其次,曾案也缺少經濟案件“要件”之一資產評估報告。在此案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地方政府違法搶先處理了“三館公司”全部資產,并始終拒絕做任何資產評估。由于缺少合法的資產評估報告,此案所有數據均無法反映事實真相。
最后,也就是長沙中院在執行死刑時未讓當事人在臨行前與家人會面,盡管法院發出了告知書,但待家屬收到時,曾已去了黃泉。而最高院下達死刑核準后也并未依法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親屬,剝奪了當事人尋求最后司法救濟的可能,其中包括尋求最高檢察院抗訴的可能性。
這三點“錯誤”,尤其是最后一點,使輿論強烈反彈,質疑法院辦冤案,更有甚者,認為法院如此辦案,究竟是為了掩飾什么?
回顧此案,人們不僅唏噓感嘆,致使曾失去性命的“集資詐騙罪”,近年在中國不時上演。這當中,最有名的當然是吳英案了,吳案和曾案在“非法集資”及數額巨大上是一樣的,但兩者也有區別,后者是針對不特定公眾的集資,前者則是針對特定公眾的集資,這可能也是導致兩者判決結果不一樣的一個因素。
對我們來說,需要深刻反思的是,何為“集資詐騙罪”?民營企業又為何會一再“以身試法”?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這里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司法解釋表述為: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等。按照這一解釋,無論從吳案還是曾案來說,根據報道,其“非法集資”的目的不在于“非法占有”,尤其是曾案,其高息融資行為可以講是得到當地政府許可的,放貸者也清楚曾借貸的用途。
民營企業之所以一再出現“非法集資”,追根溯源,與中國畸形的金融結構和制度安排有關。在中國現有金融制度安排下,以及出于金融機構的自利本性和對風險的控制,銀行主要為大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企業服務。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個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可能的道德風險很難從銀行貸到款,特別是在經濟發生困難的時候。因此,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或向一些親朋好友等特定人群或公眾借貸。但是,民間金融的未開放使得放貸者必定要考慮到此種政策風險, 所以,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規市場的利率,這實際上是對政策風險的預先補償。
而國家對民間金融至今不頒發合法的“身份”,這有歷史和現實兩方面的考慮。從歷史來看,為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發展國民經濟,形成了由國家壟斷的金融制度安排,從觀念和制度兩方面排斥民間金融,致使中國長期沒有正視民間金融應有的社會地位和功能;現實而言,一方面是金融當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擾亂金融秩序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民間金融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成為非法金融而長期遭到政府嚴厲打,凡此種種,使得民間金融長期被政府部門忽視甚至敵視,限制其發展。
由此可見,金融壟斷必然會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會造成民間的高利貸,而且這種對民間金融的壓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彈也就越厲害。
進一步地反思,曾案和吳案還有一點應該重視卻被大眾所忽略的,這就是被判刑的都是借貸者,而未有放貸人。他(她)們被判刑的理由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或特定人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可是,這與實際情況是不符的。以曾案為例——因為曾案最典型——其并非是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因為所謂社會公眾,尤其是放貸的黨政干部,都知道曾集資的目的是什么,而且從吉首地方政府來說,長期鼓勵民間用這種方式融資。 2008年7月,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統計顯示:“到6月末,我州民間借貸規模達到近70億元?!笨梢?,高利貸在吉首是很普遍的行為。2008年地方政府決定整頓民間借貸行為時,在該年6月,采用內部通知的方式要求黨政干部退出民間融資,由于黨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擠兌風潮,再加上發生時任州長汽車拖著一融資老太太200 多米之事,才激起了大規模的群體事件。據悉,當時圍攻州政府最兇的是放高利貸者。放貸時沒想到政府,出現風險時要政府擔責?這里不是說政府沒責任,然而, 集資詐騙受害者,也理應清楚自己放高利貸行為的后果,因為他們都是理性人,世上沒有免費午餐,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如果集資詐騙受害者不是抱著追求暴利的心思,就不會“上當受騙”。就曾案來看,黨政干部利用信息優勢,不僅本金收回,還獲得高額利益,從而將風險留給其他放貸者承擔。但不管何種原因造成的風險,放貸者在放貸時,須考慮到有風險存在之問題。如果放貸者知道高利貸的風險,為追求暴利還放貸,從法律上說,放貸者就要承擔自己貪婪帶來的損失,這在刑法上叫被害人過錯,是法定從輕的理由。考慮到集資詐騙不同于搶劫、盜竊,對集資者不應判處死刑。
總之,非法集資的后果不應由集資者一人承擔,集資詐騙的受害人包括政府,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但現在不殺放高利貸的黃世仁,卻殺借貸的楊白勞,把板子只打在借貸者身上,這是不公平的。
曾案現在引起社會眾怒,主要是法院的秘密處決及其解釋,畢竟罪犯家屬的應有權利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證。但從曾被成為集資詐騙犯的過程來看,這中間充滿著很多地方拿不上臺面的動作。例如,根據曾的二女兒說法,當地政府2008年10月2日,以開會為名召集20多家集資企業老板開會,將包括曾在內的全部到會者拘捕,并強行占有這些公司的財產。出現這種情況在中國其實一點也不奇怪。最近同發生于湖南的終審勝訴的唐慧就是一例。唐案在中國家喻戶曉,從2012年開始,為給女兒討回公道,唐不斷上訪,地方官員估算為其維穩花費了納稅人不下80萬元的錢財。去年8月,湖南永州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決定對唐勞教一年半,雖然隨后在輿論討伐下取消了該決定,但唐在狀告地方勞教委后,一審還是敗訴。終審判決唐勝訴,不管具體原因是什么,也算是遲到的正義,對地方政府隨意將一個公民進行勞教的行為是一記棒喝。
近年來,在維穩壓力下,地方政府動輒將一些長期上訪的“釘子戶”或領導看不順眼的人, 冠以“擾亂社會治安”之罪,被公安部門強行勞教,制造了很多冤案。勞教之所以成為地方政府維穩的工具,是因為它最能體現領導者的個人意志和自由裁量權,能夠很方便地拿來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但在我們把法治作為追求目標,開始努力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再容忍這樣的“惡法”存在,是法治建設之恥。因此,改革勞教制度,乃至廢除勞教,必須盡快提上日程。
中國每天都在上演著各種各樣的社會不公和冤假錯案,有的被暴露出來,引起社會關注,有的則被沉沒。制造社會不公和冤案的,既有具體的某個人,但根子是人背后的體制和特權。所以,為使我們每個人都生活于公平正義的陽光下,免受冤案之累,需要大眾起來對社會不公和冤案說不,進行理性抗爭,共同推進中國社會的民主法治建設,將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由民主來馭使,而非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