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勝訴了。她的七年上訪維權總算有了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過去的七年血淚斑斑:有一天,她發現11歲的女兒不見了,尋找三個月,竟發現女兒被逼賣淫上百次,并慘遭輪奸、毆打、虐待……她一次又一次地奔走呼號、“行為藝術”式地維權,才一步步地立案、刑拘、逮捕、起訴、審判,并一次又一次地重審。去長沙百余次,去北京幾十次,直到因勞教引起舉國關注,歷經百折千回,終于迎來了遲到的正義。
如果沒有她的無數次抗爭,正義是否能夠伸張,壞人是否能夠懲處?是什么樣的權力傲慢與司法冷漠,才讓她顯得有些偏激,甚至在有的人看來還有些“狡猾”?倘若沒有這樣的偏激與“狡猾”,她能否走到今天勝訴的終點?在“女兒被侮辱、正義難伸張”這個最基本的事實面前,如果與唐慧“換位移情”,誰能“理性”與“優雅”?對升斗小民的私德的詰難,難道應重于對公權力的不斷拷問?
同時,正是因為媒體人都有樸素的正義觀,同情底層,同情弱者,同情被損害與被侮辱的人,所以在報道此事件時,立場都基本一致。而無法面面俱到的事實梳理,在悲情的發酵下,又會引導網絡輿論,無形之中抬高唐慧的形象,賦予了她不可能勝任的道德角色。我們不必為了過度保護唐慧而傷害公眾的知情權,從而破壞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原則,但在報道她時如果缺乏起碼的同情心,那是任何一個本性善良的人都不會認同的。
沒有確鑿的證據出現,我既不相信任何“陰謀論”,既不相信有什么意見領袖在運作、策劃或為唐慧造勢,也不相信有什么記者被官方收買在故意抹黑唐慧。沒有證據就憑空猜想,然后把猜想當作事實來攻訐,這不是法治規則,而是“文革”做派。什么“郭美美事件是針對紅十字會的陰謀”,什么“誘逼王書金翻供的陰謀”,什么“判唐慧敗訴前造勢的陰謀”,都經不起事實的考驗。事實勝于雄辯:沒有那么多陰謀,一切都是世道人心的自然演化。
唐慧應該感謝微博。如果不是微博起家的鄧飛將她介紹給幾大微博網站,如果不是她聘請的律師首先在微博上披露這一事件,形成舉國關注,傳統媒體能否對此案進行報道,恐怕都要打上一個問號。因而,對今天微博上出現的質疑和詰問,我是希望唐慧能包容承受,理性地面對。
規則對所有人應是同一把尺子,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應該首先做到。我們不能因為立場的改變,就改變了法治的規則。比如,對年齡問題,有些人整天質疑李某某的年齡是否過了18歲,沒過也一定要這么說;而又下意識地認為樂樂2006年時11歲,以后也永遠11歲,不再長大了。事實上,對未成年人保護,既應該強調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需要保護,也應該認可未成年人涉嫌性侵害了別人,同樣也應得到依法保護。
對待死刑問題,既為曾成杰的女兒救父不成而扼腕嘆息,又認為唐慧要求判七個罪犯全部死刑也是合理的——這樣的立場扭曲、道德錯亂,該如何解釋?對待案卷公開問題,李某某的案卷就千方百計地想讓他公開,甚至不放過任何一個謠言;而樂樂的案卷在隱去本人有效信息后也一個字都不能公開——這樣的邏輯,難道真的說得過去?如果對案情的披露做到了客觀全面,沒有斷章取義,沒有故意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一方的解讀,適當公開,有何不可?
在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仇官仇富仇警的民粹情緒,就破壞規則,無視法治。窮人堆里并非都是好人,犯罪比例其實遠遠高過富人。弱者并非天然代表正義,而強者也并非天然沒有良知。不能說,私權利踐踏法治就是情有可原的,公權力破壞法治就是罪無可赦的。不能在此時此地自己踐踏法治,又在彼時彼地自詡為正義的化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來規則?
任何人都不應把自己想象成正義的化身,氣勢洶洶地去咒罵別人。只有公開的討論、真誠的交流、理性的集納,才能重建法治規則。如果我們只是盤踞在攻訐的立場,而不是去建構法治的規則,那么,網絡輿情不管多么熱火朝天、激流奔涌,對中國的民主法治、社會進步,其實都沒有太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