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后,“常回家看看”成為子女贍養父母的一項重要內容。一種新型的服務也隨之在淘寶網上流行起來,不少網店紛紛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務,收費標準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律再次申明精神贍養對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性,賦予了老年人要求與其分開居住的子女履行看望或者問候義務的權利。毫無疑問,看望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貨幣或實物給付贍養義務,能給老人帶來莫大的精神慰藉,全面保障老年人的贍養權益。遺憾的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看望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首先,根據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看望老人是子女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重要內容,看望義務為強行法性質,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能隨意通過有償的方式來買賣義務的履行。其次,贍養義務具有強烈的身份屬性、倫理性。贍養義務是由父母子女之間特定的人身關系所引起的,具有鮮明的倫理性,義務的履行方式亦只在倫理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最后,看望老人、感情溝通是贍養的重要內容,隨著物質生活的提高,贍養方式逐漸由傳統意義上給父母和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等物質性贍養,轉變為精神關心、感情溝通等精神性贍養。
也應該看到,隨著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子女外出創業、打工、求學等情形逐漸增多,而且獨生子女家庭是主要的家庭構成方式,使得父母與子女之間長期處于分居、離散的狀態,越來越多的分居子女忽略通過有效的方式對父母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正基于此,“代看望老人”的服務應運而生。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有所為。首先,從法律上規范進一步明確看望老人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強化贍養人的法定義務,規范相應的行為,杜絕買賣贍養義務的發生。同時,發揮法律的指引、勸導作用,合理引導子女履行相應的看望或者問候等義務。
(原文刊于7月22日《人民法院報》,有刪節,原題為《代看老人,贍養義務豈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