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始實施。其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6月30日《華商報》)。
家庭成員的“常回家看看”,原本屬于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問題,隨著新法的修訂,如今變成了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消息甫一傳出,網上頓時熱議紛紛,稱其“缺乏現實操作意義”者有之,疑其“推卸社會尊老責任”者有之……有爭議,說明了公眾對“修法”的重視;而我更想說的是:不應過于質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一度以來,“常回家看看”的簡單需求,何以成了許多老年人的“熱門呼聲”?歸根到底,說明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一些基礎的應盡責任上,做得并不是十分到位和完美。譬如,在“常回家看看”這個問題上,有些家庭成員“重己不重老”,總會借口“工作忙,壓力大”而對這份重要的“精神孝心”能省則省;也有一些子女,“重虛不重實”,難得去看望和問候老人一次,到家之后就專心致志地盯著手機屏幕自娛自樂,令老人們備感失望與冷落。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勢必要讓許多家庭成員如芒刺背,感受到一種關心照顧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強制觸動。于是乎,種種強調客觀原因的抵觸叫屈情緒,很快形成了一股“集體回應”;甚至于,因著目前有些社會問題尚未合理解決,一些人更想有意無意地將自身的“主動不夠”,歸咎于“外部環境”的阻礙掣肘。這種“怨言”貌似實話實說,但卻絕對不是質疑法治善意的堂皇理由——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為法律問題,其實更能促使社會有關方面采取積極應對,努力為公民個人的“良好施孝”,提供周到的考慮和幫助。
不應質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視某些家庭成員的現實困難,“站著說話不腰疼”地一味為新法修訂“唱高調”。而是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會的和諧,文明的進步,需要我們善于革除舊習,勇于提升使命,把“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工作,不斷引向一個新的高度和力度。而對照現實語境,“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施行,既是廣大老年人的期望所在,更應成為所有社會成員“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環。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面鏡子,“照”出的孝心卻肯定不盡相同。譬如有人就已提出疑問,看望幾次才算“經常問候”?忽視和冷落老年人的“標準”誰能準確把握?我以為,這些問題并非都是無稽之談,值得有關部門繼續做好細化文章。而有一點卻應看到,“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當社會上那些最有條件、最應示范的群體,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點了,并盡心盡力地做好了其他人“盡孝條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們對于法治善意的疑慮,也會越來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