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作了《國務院關于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稱,我國將全面放開小城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放寬大城市落戶條件,合理設定特大城市落戶條件,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本報今日15版報道)
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化,往往依照所在城市的規模大小,而逐步遞增著實現難度。在此背景下,公眾便當明白,這份報告中所闡明的新路徑,仍內含著對現狀的某種延續——“更大的城市,更難落戶”,不管現在抑或未來,都是適用的邏輯。既有此前提,那么激勵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最迫切需要破解的,無疑是“提高小城鎮吸引力”的命題。
參照過往經驗,一個頗耐人尋味的現象是,農民群體多對落戶小城鎮缺乏興趣,反倒對門檻畸高、競爭慘烈的大城市充滿想象。凡此種種,看似不合理的景象,實則也有著可以理解的心理考量。
在不少農民看來,小城鎮基礎設施陳舊、戶籍含金量不高、公共服務也很不到位,還不如繼續務農打工自在……一言以蔽之,若無強烈的身份轉換感與福利提升,“由鄉入城”的進程便難以維系。
而與小城鎮相比,大城市即便生活成本高出許多,但其優勢仍舊太過明顯。恰是基于此,方才造就了城鎮化的一個困局:農民群體的真實“偏好”,與宏觀層面的引導方向,并不完全一致。
事實上,若要推動農業轉移人口積極落戶小城鎮,職能部門顯然得先設法縮小不同地域、城市間,資源配置失衡以及市民待遇相差懸殊的現實。
只有小城鎮先行發展起來,才能吸引來更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而從另一角度說,相當數量“新居民”的注入,又能為所在城鎮帶來新活力。所以說,這實際是個互惠雙贏的過程,關鍵是必須先得有一方展現出“誠意”,從而開啟后續的一系列良性循環。如若不然,“轉移人口”只會繼續一股腦涌入有限的幾個超大城市,從而必將導致此類城市邊緣的貧民窟化。
當然,討論城市化路徑,除了站在官方立場權衡得失之外,還應真正對農民利益保持關切。某種意義上,農民落戶城市,就是一個“出讓土地—獲得收益—重新出發”的二次社會化過程。在該進程中,農民能否享有公平的議價權,從而能獲得足以啟動“城市新生活”的轉讓金,顯得至關重要。從此角度說,無論走哪種城鎮化路徑,規范土地出讓的流程運作與補償標準,都是先決性的。
加快推動農民向市民的轉化,社會的治理者有義務提供更多元的選擇。這意味著,在兜售“大城市美好生活”范式之外,也能建構起小城鎮的獨特魅力……說到底,城鎮化的目的乃是為實現社會生產方式的進化,以及人類生存模式的現代化。既然“城市,讓生活更美好”,那么城鎮化便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
我們所應做的,便是對參與此一進程的群體,抱持足夠的同理心與耐心。既要堅持公平、分層推進的策略,更要動員社會資源對這部分“新城市人”進行反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