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6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作了《國務院關于城鎮化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稱,我國將全面放開小城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放寬大城市落戶條件,合理設定特大城市落戶條件,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專家說,這是我國第一次明確提出各類城市具體的城鎮化路徑。(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A17版)
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化,往往依照所在城市的規模大小,而逐步遞增著實現難度。在此背景下,公眾應明白,這份“報告”中所闡明的新路徑,仍內含著對現狀的某種延續——“大城市難落戶”。有此前提,那么激勵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最迫切的命題,無疑是如何提高小城鎮吸引力。
就現實看來,小城鎮宜居,但未必能勾起落戶興致;相反,門檻畸高、競爭慘烈的大城市卻更具“磁力”。在不少農民看來,小城鎮基礎設施陳舊、戶籍含金量不高、公共服務也很不到位,還不如繼續務農打工自在……一言以蔽之,若無強烈的身份轉換感與福利提升,“由鄉入城”的進程便難以維系。基于此,城鎮化也就面臨著一個困局:農民群體的真實“偏好”與宏觀層面的引導路向,并不完全一致。
只有小城鎮先行發展起來,才能吸引來更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從另個角度講,“新居民”的注入,也能為所在城鎮帶來新活力。這實際上是個互惠雙贏的過程,但良性循環的開啟前提,是小城鎮基礎設施的完善,契合宜居訴求。否則,在趨光效應下,大城市會處在人口膨脹、資源緊張的境地。
當然,討論城市化路徑,除了站在城市格局的角度權衡,還應真正關切農民利益。某種意義上,農民落戶城市,就是一個“出讓土地—獲得收益—重新出發”的二次社會化過程。在該進程中,農民能否享有公平的議價權,從而能獲得足以啟動“城市新生活”的轉讓金,顯得至關重要。從此角度說,無論走哪種城鎮化路徑,規范土地出讓的流程運作與補償標準,都是先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