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因家中獨子丟下兩幼子外出打工,且少有回家,永州市江永縣72歲的孤寡老人在端午將至時,想為孫子買粽子嘗嘗,竟去盜伐林木。其遭遇及行為后得到樹林承包人的諒解,民警依法免除了對老人的處罰,并拿出200元錢給他。(6月12日《瀟湘晨報》)
老人若有生活能力或生活來源,或者兒子能寄生活費用,相信他不會為幾個粽子鋌而走險。生活所迫,是老人違法的主因——雖不能以生活困難為由作為其推卸責任的說辭、違法行為免責的依據和理由,但造成其違法的原因,卻值得我們追問與深思。
一是作為老人的兒子,不能帶給家人必須的生活費用,是負有責任的——其中可能有個人責任,不盡孝道和撫育的義務,這屬個人品性問題;也有可能是在外打工收入微薄,無力養(yǎng)家,這有個人能力問題,也有社會培訓、就業(yè)等方面的問題。
二是一位七十多歲的孤寡老人,何以連過節(jié)的幾個粽子都買不起?我們的農村養(yǎng)老金水平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對待像老人這樣的特殊家庭,社區(qū)、村委會、民政部門等平時工作做到家、盡到責了嗎?
三是老人偷伐林木為違法行為,這毫無異義。但具體而微到每個案例,在嚴肅法律的前提下,結合當事人作案動機及法理與人情的糾結和影響,亦可為當事者及執(zhí)法者所參考和考慮的情形。被盜伐者對老人的諒解,警察在此基礎上對老人盜竊行為的依法從輕處理,并捐助老人200元錢,都是在法與情碰撞間令人感動的細節(jié)。當然,在案發(fā)時,對窮人予以法、理、情方面的豁免、理解與同情,也不應成為常態(tài),這絕非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如何讓每個人都活在公平、正義之下,都能學習到發(fā)展的能力,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獲取更加公平的福利待遇,讓人人活得更有尊嚴,特別是對老人和孩子的贍養(yǎng)和撫育上,讓社會福利和保險更趨廣泛與公平,則需要國家和社會去更多地關注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