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速的老齡化問題,帶來一系列的養老難題,其中最突出就是養老機構“供不應求”。6月3日,民政部起草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登錄國務院法制辦官方首頁,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按照兩個《辦法》,養老機構開設床位數限制將大大降低,凡有10張以上能夠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床位,即可申請設立養老機構(2013年06月04日《新京報》)。
養老機構“供不應求”的集中表現是“一床難求”。據新華社報道,截至2011年底,全國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各類養老機構有4萬個,養老床位315萬張,床位數占老人總數的比例僅為1.77%。不少老人感嘆:何處安放我那張養老床?民政部兩個《辦法》降低民辦興辦養老機構的門檻,恰恰是彌補公辦養老機構供養能力之不足。
“凡有10張以上能夠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床位,即可申請設立養老機構”,不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原話,而是媒體報道時的簡化了的表述。事實上,《辦法》中養老機構設立的許可條件除了“床位數在10張以上”(第六條第三款)外,還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等其他六項條款。筆者所以做這番解釋,是想說明一個現實:“一床難求”不僅僅是床位。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顯示,到2015年,我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增加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340余萬張,實現養老床位總數翻一番,這意味著民辦養老機構面臨著一次新的發展機遇。類比醫療和教育,可以預見,社會力量進入養老領域是必然,在未來的養老市場中,民辦養老機構將擔當重任。民政部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六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中規定,“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就表明政府支持民間興辦養老機構。
但現實的情況,不是“10張養老床位即可設養老機構”就能解決“一床難求”那樣簡單,而是公辦養老院“一床難求”,民辦入住率不足,媒體曾多次做過這類報道。比如,前不久,杭州市人大視察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情況時發現,養老服務供需極不平衡。小河街道的公辦杭州市社會福利院,等著入住的老人已經排了2千多人,公辦養老機構早已“一床難求”;而部分民辦養老機構的入住率卻不高,夸張些說甚至是“難求一人”(2013年05月08日杭州網)。北京等大城市和一些中小城市,都有類似情況。
為什么民辦養機構入住率不足?上海有實例可以說明問題。記者走訪上海市多家養老院發現,中心城區公辦養老院一床難求。而招不到老人的養老院多為民辦養老院,且往往條件很差、地段很遠或者收費特別高(2012年03月20日《東方早報》)。為什么民辦養老院“差、遠、高”?主要是與公辦養老院在政策上有差別,公辦養老院獲得政府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可以把所有的精力財力用于優質服務,而民辦養老院在考慮服務的同時要考慮生存的問題。全國老齡辦《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基本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全國養老服務機構中10.6%為民辦機構,入住的老年人中64%為70歲至89歲的高齡老年人。民辦養老機構配備的養老服務人員數量嚴重不足,與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老年人與服務人員配置比例差距較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硬件建設水平較低。如此軟硬件條件都差的服務,即使收費相對較低也難以吸引人。
筆者注意到,民政部兩個《辦法》側重在統一規范各地養老機構的設立和運行上,包括: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失獨老人無子女簽字也可住養老院;污辱老人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等等,這對于規范養老服務行為、提高養老服務質量,落實養老服務責任,都將起到重要作用。統一規范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和運行,可視為在政策上一視同仁,但目前民辦養老機構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待遇上,并不公辦養老機構在同一水平上。比如,在養老院住床供求關系緊張的背后,由于經營風險考驗著民間養老院的經濟承受能力,社會資本進入這一領域的積極性并不高。進一步加大對民辦養老機構的扶持力度,仍然是各級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也是需要盡快破解的難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這只是籠統的提法,具體怎么鼓勵支持,比如規劃建設、土地供應、融資貸款、稅費優惠、人才培養等方面怎么支持,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怎么個補法,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采取什么方式,等等,需要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研究制定系統性、操作性強的配套政策,把對民辦養老機構的引導和鼓勵落實到具體環節、具體項目上。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新近出臺的措施與國家政策出臺基本同步,其中,政府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行補貼覆蓋范圍,擴大到部分社區托老所。各地都應該有這種意識,只有打破公辦和民辦的身份壁壘,才真正有益于養老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