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在北京的一些公園內,亭臺樓閣的深處隱藏著不少高檔會所。對于絕大部分公園的游人而言,這樣裝修得富麗堂皇的消費場所只可遠觀,不可褻玩,原因很簡單,普通老百姓消費不起,有的包間最低消費就要1.5萬元之多,費用之高令人咋舌。
其實,這樣的情形不僅出現在公園內,在個別博物館、文化館,亦存在一些房屋被用來作為高檔消費場所的現象。有的是場所管理方直接經營,也有不少是出租給私人或公司來運營。為了掩人耳目,這些場所往往沒有明顯的招牌,甚至只有“圈內人”才知道里面的情形。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經下發文件,明確嚴禁在公園內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但個別會所仍然“飯照吃、舞照跳、酒照喝”,普通百姓對此也只能“繞著走”。
公共文化場所為何屢屢挪為他用,一方面的確是有關部門監管不力,另一方面也與這些公共文化場所經濟拮據有關聯。許多公共文化場所屬于差額撥款單位,只能從地方財政手中得到一部分經費,其余的不得不自籌,自身又無創收能力,因此只好將公園內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去以填補經費缺口,實屬無奈。而公園內環境清幽,其的土地和房屋自然會被高檔會所爭相租用。
公共文化場所具有公共產品性質,其應該姓“公”的確無誤,但在個別公共文化場所缺乏資金投入的當下,尤其是對免費的公共文化場所而言,“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是不現實的。一些地方上馬公共文化場所時,并未考慮到日后的維持和運轉問題,只是把建設這些場所當做一時的政績工程。而場所落成后,因為種種原因最終空置,撥付的維持經費又不充足,加之一些場所的管理方追求經濟效益,導致本該姓“公”的公共文化場所成為私人盛宴之所。
事實上,在公共文化場所內建有一些服務設施本無過,例如紀念品商店,快餐店等,畢竟,在正常的游覽參觀過程中,游人會有餐飲和購物需求,但前提是,這些設施應該是普通百姓可以消費得起,并且是為公共文化場所本身提供配套服務的,而不是淪為只供極少數人享用的私人空間。那些在公共場所的豪華包間內豪擲千金的消費者,掏的全都是自家腰包么?
把公共文化場所的空間還給普通百姓,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相應規章制度,制止公共文化場所內建新的高檔商業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原有高檔商業設施進行騰退,另一方面,這些場所的主管部門也應加大對場所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力度,還百姓一個高質量的文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