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有圖片佐證,還真讓人無法相信,一個11歲的孩子遭受了如此多的非人折磨:“開水燙頭、魚線縫嘴、跪碎玻璃、針扎手指……貴州金沙縣石場鄉構皮村的小麗,飽受這樣的虐待已達5年之久,施暴者竟然是她的親生父親!
如此駭人聽聞的折磨為什么能夠持續五年之久?分析事態演化,我們找出以下幾個原因:
認為打孩子是“家務事”的人不占少數。該報案的,本應是女童的親人、熟人,但他們卻選擇了集體緘默。錯誤的傳統觀念認為,孩子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家長管教孩子是天經地義,是“家務事”,不好管。這種觀念延伸到責任追究上,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親人、村民,甚至派出所民警都曾管過,但收效不大。
小麗遭遇家暴外人很難認定。小麗第一次遭父親開水燙頭,一名村干部聞訊后,當即報了案。問他為什么對親生女兒下如此毒手,小麗父親辯解:女兒頭發里有很多虱子,用開水燙頭,是為了除虱。民警對小麗父親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其立即帶小麗去醫院進行治療,并寫下了保證書。然而,這之后,又有了第二次變本加厲的“開水燙”,致使小麗頭皮成為現在的恐怖模樣。
即便認定了虐待行為,也難以進入剛性制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多方面涉及,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在家庭保護中也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但是在如何預防和懲罰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對施暴者未能形成威懾作用。這或許是小麗父親一再施暴卻一再游離于剛性制約之外的主因。
為防止虐童悲劇不斷上演,我們必須前行一步。
首先,應該明了,虐童不是“家務事”!教育學家認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他們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我們也常說,“兒童是祖國的花朵”,他們是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但是未成年人是處在生長發育中的人類個體,屬于弱勢群體,更容易受到傷害。也因此,我們應該把未成年人列為全社會保護的特殊對象,摒棄“管教孩子是家務事”的觀念。
其次,加快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目前,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仍然處于草案階段,《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條款缺乏具體操作的細則,存在量刑難、舉證難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另外,還應盡快建立反家庭暴力舉報制度,強制性規定義務舉報人,使得這項規定既有獎勵又有懲處,家暴發生后會有強制性的及時反饋。
第三,進一步完善對遭受家暴兒童的社會救助。政府應為主導,真正形成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的立體救助體系,使得兒童在成長過程中能夠受到多重保護和救助,防止虐童悲劇的不斷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