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集資屬于自愿行為,村集體不得以不讓使用公路、收費等借口為要挾,強迫村民繳款。即使是以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名義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數(shù)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數(shù)人的選擇權和相關利益。
綏陽縣一男子因未參與村里集資修路,被村民“剝奪”了對該路的使用權。為報復村民,他向警方謊報稱被村民搶劫,被警方識破后,他領到7天行拘。(5月18日《貴陽晚報》)
男子報假警自然不對,可村民強迫男子交錢修路未果,就剝奪其公路使用權又合理合法嗎?
其實,為改變村民出行難問題,國家對農村集資修路是持鼓勵態(tài)度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規(guī)定,“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qū)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企業(yè)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然而,該法還規(guī)定,“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民同意。”
可見,這種集資屬于自愿行為,村集體不得以不讓使用公路、收費等借口為要挾,強迫村民繳款。即使是以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名義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數(shù)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數(shù)人的選擇權和相關利益。
農村公路同時也受《公路法》的約束,據(jù)《公路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因此,任何人對集資公路都有合理的通行權。此外,一般只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yè)、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才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收取車輛通行費。村民也不能就集資公路收費。
還有個法律問題需要提出,該男子是否涉嫌“不當?shù)美保繌哪硞€角度,讓男子通行,確實讓其免費獲利。但不當?shù)美ǔV福瑳]有合法根據(jù),而因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利益。如他人不小心將錢存入己方賬號。從民法的角度,如果男子只是合理通行,并沒有影響集資者通行,并不構成“不當?shù)美薄_@就類似于村民要修一盞路燈,約定誰不交錢,誰不能用。可是,真有人沒有交錢了,總不能強行把光線拿走吧?當然,如果男子影響到集資者合理使用公路,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