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稱,公安部日前出臺新規:1輛車最多接受3本駕照處理違法行為,1本駕照最多可為3輛車處理違法記錄。公安部交管局就此回應稱,該說法系個別媒體誤讀,交管局將對“買分賣分”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安部網5月6日)
雖然公安部交管局及時做出澄清,但毋庸諱言,交通違法處理中的“買分賣分”現象確實普遍存在,不僅損害了交通法規的嚴肅性,而且消解了記分制度的威懾力,危害交通安全。
交通違法扣的是駕照上的分,車輛行駛證上無分可扣,“電子眼”記錄在1輛車上的扣分,就可由多個駕駛人(多本駕照)分擔,1本駕照上的12分同樣也可分擔多個車輛的扣分——— 政策的空子便由此形成。這種弄虛作假的行為應予以遏制和打擊。從被媒體誤讀的新規來看,雖然能對“買分賣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并不能杜絕這一現象,而且難免誤傷無辜:比如汽車租賃公司、汽車客運企業的車輛,明明是多位司機開1輛車,為什么不能由3本以上的駕照為1輛車“銷分”?
公安部交管局正在建立查處“買分賣分”的工作機制,自然值得期待,但不得不承認,“買分賣分”確實不好管,甚至沒法管。現在的電子攝像技術,還無法達到辨別駕駛人的程度。如何化解這一難題?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改革交通違法記分制度。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實行交通違法記分制度,當時查處交通違法主要是“抓現行”,由交警當場對駕駛人進行罰款、扣分,這種執法方式不存在事后銷分,也就不存在“買分賣分”問題。現在情況則大為不同,大部分交通違法行為都靠機器抓拍,無法當場處罰,無法甄別駕駛人,這才有了愈演愈烈的“買分賣分”。因此記分制度應當適時而變,不如直接針對違法車輛扣分——— 只要1輛車全年被扣滿一定的分數(未必是12分),車主就要接受一定的處罰,以此“倒逼”車主遵守交通法規并約束駕駛人,“買分賣分”現象自然將不復存在。
有人建議干脆取消記分制度,單靠經濟處罰來約束、懲戒交通違法,這個建議也未嘗不可以考慮。雖然取消記分制度可能弱化交通違法處罰力度,但是至少保證了更大程度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