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泡餐具解禁過程中的民意缺席,實際上對公共利益造成了隱形威脅,也降低了解禁的法理性。
5月1日,按照有關部門修改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一次性發泡餐具從“淘汰產品目錄”中刪除。至此,發泡餐具解禁正式生效。
自發泡餐具解禁列入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以來,質疑就未停息。盡管發改委、相關行業協會曾專門作出說明,但并未平息爭議。原因是,無論從技術層面還是程序層面看,發泡餐具解禁都難以“自證清白”。
從技術層面看,14年前發泡餐具被禁的理由是,不僅會形成當年常見的“白色污染”,而且發泡劑會破壞大氣臭氧層,入土掩埋很難降解。14年后,“白色污染”能不能控制,“毒性”能否保證去除,理應是發泡餐具能否解禁的關鍵所在。但是,恰恰是在這兩個方面,解禁令沒有明確回答。在生產環節,國際食品包裝協會透露,為保證利潤空間,目前大部分生產企業大量甚至全部使用具有毒性的再生材料進行發泡餐具生產,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回收環節,盡管具有理論上的再利用價值,但迄今為止,發泡餐具的回收體系并未建立起來。這種現狀意味著,保證發泡餐具解禁后不出現負面作用,政府部門需要投入大量監管成本。然而,政府監管能否延伸到發泡餐具生產和回收的方方面面,是否愿意投入成本監管,仍存疑問。
從程序層面看,發泡餐具解禁,令塑料產業政策與公共利益形成潛在博弈。產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孰輕孰重,無須討論。出于公共利益考量,發泡餐具解禁更合理的程序,不應是通過封閉式商討就匆匆定案,而應該在廣泛采納民意的基礎上再行定奪。特別是,在有關利益方為解禁進行“公關”之后,引入民意程序就更顯重要。民意參與,不僅可以保證政府部門作為仲裁者的中立地位,客觀上也有助于利益方在公關時規避違法行為。發泡餐具解禁過程中的民意缺席,實際上對公共利益造成了隱形威脅,也降低了解禁的法理性。
發泡餐具不能解禁不解疑。面對決策考量與公眾考量的不一致,不能凸現俯視的傲慢,而需要體現平視的對等。從公共利益出發,相關部門不應一解了之,而需要對解禁后的實施情況密切跟蹤,評估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并繼續進行相關磋商。而質疑一方,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等既定程序,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
繼續較真兒,有益于發泡餐具的博弈雙方通過既定程序展開充分博弈,有益于相關部門完善現有決策機制,有益于公眾弄清楚是非曲直。實際上,這樣的博弈,在發泡餐具之外,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磋商和博弈,都有啟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