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治理,在法律之外隨意對處罰加碼,甚至比法定處罰更嚴重,顯然逾越了權力的法律邊界。
治理“中國式過馬路”,廈門日前拿出新舉措,民警除警告處罰之外,還將記錄下闖紅燈人的違法行為,并且永久保存,今后考駕照、找工作、貸款都將受到影響。
對于闖紅燈亂象,下重手進行治理,很有必要,但是,如果僅僅因為一次闖紅燈,將終身有“誠信污點”,無疑在情理法等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腳的。
先說“法”。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明確要求,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得作出對相對人不利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為人闖紅燈,固然違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一定數額罰款,是于法有據的,但如果在法律之外隨意對處罰加碼,甚至比法定處罰更嚴重,顯然逾越了權力的法律邊界。
再說“理”。行政機關執法工作,合法也要合理,符合“比例原則”。闖紅燈理當受罰,但應罰并非意味著可以亂罰,而要依法合理處罰?;蛟S有人認為,只有數額較小的罰款,根本無法有效遏制“中國式過馬路”,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但這卻并不是法外施加終身誠信污點的合理理由,即使不用法律人的專業視角分析,只基于普通人的常識,這樣的處分也遠超出闖紅燈所應受到的處罰力度,過錯與處罰嚴重失衡,于理不合。
最后說“情”?!爸袊竭^馬路”由來已久,原因很復雜,其中與民眾法律意識淡薄有關。但是,很多交通規劃設施不合理、不完善,守法需要付出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甚至體力成本,恐怕也難辭其咎。這固然不足以成為闖紅燈免罰的正當理由,但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均讓違法者“一個人扛”,甚至付出終身不誠信的代價,實在難讓人接受。
即使退一步講,未來誠信社會不容哪怕最微不足道的違法行為,那么在這個誠信系統健全完善之前,尤其是那些比闖紅燈更嚴重、危害更大的違法行為尚未完全記錄在案并發揮實際效用,甚至有些類型犯罪“前科”都可以定期評估、消除的情況下,對闖紅燈行為“下狠手”,很難讓人信服。如果更大膽一點假設,公民闖一次紅燈可以終身克減其權利,那公權力違法呢?是不是也可以采取類似措施,只要有一次違法行為,就能終身推定有違法行政的嫌疑,甚至克減其執法權力?
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治理“中國式過馬路”,固然不易,但這不是背棄法律原則和精神的理由,相反,越是這種“棘手”的事情,越要強調依法而行,嚴格恪守權力的基本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