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不先做到嚴于律己、“己正正人”,豈能杜絕身邊的工作人員不濫用公權?不能嚴格執行黨紀國法,豈能確保權力正確運行?
網曝遼寧省西豐縣委書記違規坐豪車、套用軍警車輛假車牌、出入大酒店等情況。有關方面稱初步了解情況屬實,當事人稱借車是為了方便、對套牌和出入大酒店不知情,“司機是一名臨時工,事發后已主動辭職”。
盡管“相關問題正在進一步核查證實”,但在輿論風口浪尖上,屢見將過錯向“臨時工”身上推的現象,讓人覺得不是滋味。領導身邊的“臨時工”,為何有那么大權力?把權力關進籠子里,領導干部身邊的“臨時工”的權力,豈容放縱?
在現實中,不管是不是“臨時工”,能到領導干部身邊工作的人,往往會被其下屬和群眾高看一眼,被稱作“眼力活”“會來事兒”。領導干部手中往往握著大大小小的權力,身邊工作人員的權力甚至可稱作領導干部權力的“延伸”。一旦放松對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個別工作人員就會“狐假虎威”,其結果不僅損害領導干部的形象和威信,而且使公家的“錢袋子”跑冒滴漏、使公權力為個別人“開綠燈”。因此,中央三令五申領導干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
近年來的輿論事件中,“臨時工”稱謂變得有點曖昧、有點變味。網曝政府網站出現“雷人回復”,回應稱是“臨時工”干的;節假日景區出現公車疑為私用,回應稱是“臨時工”開去的;機構公章被冒用,回應稱是“臨時工”私刻的……到底是真“臨時工”還是假“臨時工”?
退一步說,即使是“臨時工”搞了特權、有了過錯,也決不能一“辭退”了之。套用軍警車輛假車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豈能讓“臨時工”逍遙法外?領導干部向個人或企業借車,借車有無“恃權”?背后有無“交易”?領導違規借車,為何相關監督部門沒有及時發現而有待網絡曝光?
監督目的,不是為監督而監督,而是通過個案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沒有嚴格的監督問責,個別領導干部豈能改掉“記吃不記打”的惡習?領導干部不先做到嚴于律己、“己正正人”,豈能杜絕身邊的工作人員不濫用公權?不能嚴格執行黨紀國法,豈能確保權力正確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