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車禍,家屬實在很難過。究竟算不算工傷?聽聽老板怎么說:因為他是臨時工,所以賠償無著落。難道臨時就悲催?臨時工們怎么活?!
在虎門給人家做搬運工的文忠,上班途中被貨車撞死,家屬認為這屬于工傷,要求老板賠償40萬元。但山豐批發部的老板孫先生表示:他們沒與死者簽訂合同,死者只是臨時工,拒絕賠償,但會人道主義補償1萬元。
有律師表示,如果老板是按天結工資,文先生同時可以做別的工作,而不受老板約束,那就是雇工關系,就不算工傷。但如果工資是月結,就算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構成勞動關系。其實,在建筑領域,有大量這種“做一天工,拿一天工資”的關系存在,這到底是老板為了省事,故意不給這些工人簽長期勞動合同,還是工人不懂法律,因此容易被人鉆空子呢?不好說。但我們要考慮的是,臨時工這個詞,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
再說件事:6月4日,20歲的滑翔傘隊員楊小強,在完成一個高難度技術動作時出現失誤,從百米高空墜落死亡。一位國家體育總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楊小強沒有國家隊的編制,不能算工傷,需由本人所在的俱樂部負責。
所以說,原來工傷是要分等級的。臨時工的責任非常重大,不僅要在單位出事時背黑鍋,而且要在工作期間出現傷亡事故時,主動自覺地為單位分憂,堅決不用工傷申報,絕對不能給單位增加任何經濟負擔。
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這是一個看似簡單,但其實并不簡單的問題。沒出事的時候,大家都進同一個門,上同樣的班。可是一旦遇到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情,那就相差甚遠了。比如:聘用人員與正式工工資獎金待遇,可能有十倍的差異;很多單位未與臨時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可以隨意辭退臨時聘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不享受福利分房,不享受公休假、探親假等。
“在編”和“聘用”人員的待遇差別問題,其實也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所謂“在編”概念,從根本上說屬于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那個年代,學生從學校畢業后,就接受國家統籌分配。他們通常在某個單位固定下來,也沒有如今隔三差五跳槽的現象,他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都由國家包攬,享受的是一種“低工資、高福利”待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的國家開始新舊體制交替,經濟轉軌、社會轉型。隨著居民群由“單位人”向“社會人”、“市場人”轉變,社會呈現前所未有的開放和流動狀態。現在,有超過一億人,在中國大地上循環流動,年輕人當中一年跳幾次槽,也不再是新鮮事。企業和職工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松散,聘用制已經成為用人的常態。包括政府、國有和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等各種形態主體,都聘用了大量人員,而且聘用人員,還往往成為一家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主力,許多人甚至成了單位中不可或缺的骨干。
在這種形勢下,如果還固守以往的用人制度,按照“在編”、“聘用”甚至臨時工方式,人為地對同一單位員工“區別對待”,待遇相差懸殊,不但會嚴重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制造”了聘用和“臨時”員工之間的矛盾,從而影響單位的長遠發展。而且,這還不僅僅是一個影響員工積極性的問題,其中還牽涉到公民平等權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