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報記者從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修訂情況。據介紹,本次修訂《辦法》調整了市中心區停車場庫管理體制、新增停車資源錯時利用、臨時停車場管理和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庫建設等內容,完善了配建停車場建設審核、驗收等方面內容。
顧長浩介紹,《辦法》還刪除了關于停車資源錯時共享利用的行政強制性規定以及此前草案中“公共停車場停車未達到飽和的,周邊3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的規定。
臨時停車場需備案
顧長浩表示,市中心區停車矛盾比較突出,各區設置臨時停車場的積極性比較高。目前,臨時停車場的問題主要是其開設不需經過規劃、建設審批環節,且設施、設備比較簡陋,易引發交通、噪聲、消防等方面的問題,從而對周邊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辦法》專門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二是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前,應當對臨時停車場的消防條件以及對周邊交通、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以及聽取意見的情況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時一并向備案部門提交;三是明確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服務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錯時停車緩解停車難
“停車難”不僅是一個交通問題,也已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一些地方在探索停車資源錯時利用,但難度很大。這一方面是由于該項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協調,操作比較困難,同時也與政府部門的政策方針有效介入不足有關。為了有序規范實施停車資源錯時利用工作,《辦法》針對兩種類型錯時利用作了專門規定。
對住宅小區與商務樓宇等之間錯時利用,《辦法》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停車資源共享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協調制度,制定停車資源共享計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指導制定區域停車場(庫)資源共享方案和簽訂共享協議。
對開設時段性道路停車場,《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區(縣)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同意后,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