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10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在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標準方面,《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向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所欠工資和補償金總額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我省還要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收到工程款后,應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對因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之間的問題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責任承擔方和工資支付方。同時,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預算款中的工資部分單獨列入賬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