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新快報》報道,日前,搭載44名學生的深圳大學校車,在途經電白縣境內時,被交通執法人員查扣。因為這輛車收取了每名學生80元的費用,且手續不全,構成非法營運,因而被罰款8千元。
學校好心為學生提供方便,不僅通過補貼油費為學生節省路費,也免去學生往來于學校和車站的奔波之苦,豈料,“用自己的車送自己的人”卻被打上了“非法營運”的標簽,這著實讓人難以接受。
就法言法,電白縣執法部門的做法倒并無不妥,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的地方條例,類似這種收費性質的人員運送,必須獲得相關的許可證,否則就屬于非法營運。
然而,合法不意味著合理,學校有閑置的運力,春運高峰期間為學生提供半公益的服務,這對于社會有什么壞處?眾所周知,由于非法營運法條的威懾,不僅是校車,在節假日期間,許多機關企事業單位車輛寧可閑置也不敢提供客運服務,許多上路的私家車寧愿空駛,也不敢捎帶旅客,
每年春運,交通系統運力緊張,無論火車還是汽車,均一票難求,與此同時,法律卻拒絕閑置的社會車輛來為春運減壓,對甘冒違法風險參與春運的社會車輛,執法部門往往也不會通融,這其實是制度的內耗,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得承認,社會車輛參與客運,確有一定風險,如運送者與乘坐者的法律關系不明,容易引發糾紛;這些車輛的駕駛人員、車輛情況、運營線路等未通過管理部門的嚴格審核,可能埋下安全隱患等。但是,對于這些問題,處理的辦法難道只有一刀切的禁止嗎?
實際上,只要管理方式進行一些創新,社會車輛參與客運的風險完全可以控制。如,對于民眾之間的拼車互助行為,不妨鼓勵他們簽署相關協議,明確相互的權利與責任。對于校車送學生回家這樣的較大規模的“拼車”,不妨要求車輛所有者向管理部門備案。此外,管理部門還可以對這些“拼車”行為,提出相應的安全提示和規范,并據此進行抽查等。
我們應看到,類似春運這樣的大規模人員流動,是一種客流的“峰值”,如果民航、鐵路、公路的客運運力,都按這樣的“峰值”配備,那必然造成日常期間的驚人運力浪費。這樣的情況下,把閑置社會車輛,當做春運等節假日運輸的一個補充,顯然是一種雙贏。
校車送學生回家被禁,法律不應如此不近人情。立法者不妨考慮修法,對節假日期間的拼車或企事業單位車輛接送旅客等行為做法作出重新定性,允許半公益性質的運輸行為存在,讓奔波在回家路上的人們,能多一個便利而廉價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