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日前刊發評論認為,廣東烏坎事件的導火索是農民利益被侵犯,要維護好農民的切身利益,很重要的一環是暢通民意訴求渠道,使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得到依法合理及時解決;烏坎事件再次證明,必須以充分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為核心,扎實推進農村民主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設。
去年12月20日,廣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帶領工作組進駐烏坎村,持續三個月的烏坎事件,以柔性、平緩的方式告一段落。據朱明國介紹,烏坎村村民主要反映了村務不公開,村干部涉嫌貪污受賄,賣地不和村民商量,以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提供基本社保,導致生活無著落;村民提出的主要訴求是合理的,但基層政府群眾觀念淡薄,工作方法簡單,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推脫敷衍,放任不管,以致釀成嚴重后果。
妥善處理烏坎事件,為處理類似矛盾糾紛提供了寶貴經驗,同時教訓也是十分深刻的。深入分析烏坎事件的教訓,有利于從更廣泛、宏觀的層面,全面認識轉型時期的諸多社會問題,并尋求理性的解決之道。
省工作組“空降”烏坎村,短短幾天就準確找到了矛盾的癥結所在,距離村民最近的基層政府,卻對村民的合理訴求淡漠忽視、久拖不決,這說明基層政府及有關工作人員,已經陷入矛盾之中難以自拔。從近年來各地發生的類似事件看,基層政府陷入征地拆遷、礦山開采、環境污染等矛盾糾紛中難以自拔,主要有兩種可能:一是基層政府直接介入到土地開發、礦山開采等經濟活動當中,難以遏制與民爭利的沖動,從而使自己的管理和執法行為失去了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基層政府的某些工作人員,與參與土地開發、礦山開采的企業發生不正當交易,甚而出現重大腐敗行為。無論是為了維持、鞏固與民爭利的格局,還是為了掩蓋、庇護某些工作人員的腐敗行為,基層政府都很容易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發生直接的沖突,因而難以超脫于諸多矛盾糾紛之外,難以客觀、公正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當一些地方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發生直接的沖突,形成了尖銳對立甚至激烈對抗的局面,出于長期以來形成的“對上級負責”的現實慣性,基層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緩解沖突、解決問題,而是要向上級政府證明自己處置得當,無任何過錯。一些基層政府習慣于將群眾定性為“不明真相”、“被人挑動”,以為貼上這些標簽之后,所采取的強硬處置手段就是必要的、合理的。其實,在多數情況下,群眾的合理訴求最接近真相,也最能反映真相,有意無意“不明真相”的反而是那些給群眾亂貼標簽的人。烏坎事件中,村民一度也被貼上類似的標簽,但省工作組進駐村里后,村民們對工作組說,“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種地不交稅還有補貼,上學不交錢,共產黨很好!我們就反對村里賣地不告訴我們。”如朱明國所言,事實證明群眾是值得充分信任的,“如果早一點解決這些訴求,用得著鬧這么大的事嗎?”
此前《人民日報》刊發的另一篇評論指出,烏坎村村民的訴求點在利益,轉折點也在利益,基層政府最初的失誤在于,沒有正視村民合理的利益訴求,讓理性的上訪升級為過激的行動;要減少社會矛盾的觸點、降低燃點,必須解決好群眾利益問題。強調抓住群眾的利益訴求點,可謂不易之論??正視群眾的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由群眾利益訴求產生的矛盾,是改進和完善社會管理的關鍵所在。基層政府不應直接參與并強力主導經濟活動,而應當“超脫”于地方經濟利益,回歸到為地方社會和群眾提供各種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的職能本位。政府只有居于“超脫”的位置,才能為地方經濟活動創造公平、活躍的市場環境,面對各種矛盾和糾紛,政府才能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予以解決,才能對腐敗行為嚴懲不貸,而不至于投鼠忌器下不了手。
在當下社會轉型時期,群眾的民主、平等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維權意識和能力也不斷增強,訴求表達渠道多元,矛盾激化風險增大,因此,應當放棄以往那種封閉的、靜態的穩定思維,建立開放的、動態的穩定模式。以追求動態穩定為目標,基層政府不能給群眾亂貼標簽,忽視、壓制群眾的合理訴求,而必須承認社會發育水平不斷提高、群眾維權意識和能力不斷增強的現實,學會與群眾平等對話、積極協商,充分吸納群眾參與地方社會治理,尊重群眾的利益主體地位,依法維護群眾權益,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妥善處理烏坎事件,具有鮮明的標志性意義,“烏坎”是一個不平凡的“坎”,只要穩步跨過這個“坎”,中國社會轉型將大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