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全面。如果一個地方頻出質量問題,不僅當事企業要被列入“黑名單”,而且當地守土有責的監管部門也要被納入“黑名單”
1月1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會議認為,我國質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滯后于經濟發展。提出完善企業質量檔案和產品質量信用信息記錄,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近年來,“黑名單”無疑是相當流行的一項監管制度。不僅在食品、藥品、
建筑工程、房地產等眾多經濟領域被使用,而且在醫療、教育、行政、司法等許多社會領域,也得到廣泛運用,如我們熟悉的“教育亂收費黑名單”、“行賄黑名單”,等等。
當然, “黑名單”制度雖無處不在,但也并不如人們事先預想的那樣神奇顯著——能夠一“黑”就靈。就質量“黑名單”來說,怎樣才能讓其充分發揮出救贖產品質量作用呢?以下兩點恐怕不可或缺。
首先,“黑名單”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全面。一方面,不僅要建立針對企業的質量失信“黑名單”,同時也要建立針對監管部門乃至地方政府的監管失信“黑名單”;另一方面,“黑名單”不能只由政府行政部門自上而下地包辦,同時也要建立來自民間、第三方獨立機構的自下而上的黑名單。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地方頻出質量問題,不僅當事企業要被列入“黑名單”,而且當地守土有責的監管部門也要被納入“黑名單”。
質量誠信建設是一個龐大的體系,企業固然是質量誠信的“第一責任人”,但政府的監管誠信、政務誠信顯然同樣至關重要。誠如國務院會議指出的,“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質量安全責任體系”。而此前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更是強調:“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誠信建設”。很多的經驗教訓早已證明,政務誠信的嚴重闕如,事實上正是許多質量事件泛濫的源頭之一,如在食品領域,從“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豬肉,都是典型例證。
其次,與“黑名單”相配套的懲罰制度一定要嚴厲到位。對于不重視質量、頻出問題的企業,不能僅止于列入黑名單,而且要堅持對其一“黑”到底,絕不搞“下不為例”——對于企業負責人,要使之真正身敗名裂、該追究刑責的絕不含糊;而對當事企業本身,則必須施以真正傷筋動骨的懲罰性賠償。
同時,對那些玩忽職守的監管官員,也必須嚴厲追責。不僅避風頭式的“幾乎100%復出、如同帶薪休假”的“免職”游戲,必須徹底改變。因為監管不力、導致質量問題泛濫,監管官員的仕途就該終止,繼而以“玩忽職守”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