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去年上海膠州路大火事故已過去近一年,連日來,部分受災者表示,事故發生后他們根據報道得知,社會各界共捐款4480萬元,也根據報道得知有約420萬元發放到了受災者手中。那么,受災者很想知道,另外4000多萬元善款哪去了?
值得肯定的是,昨日上海有關方面及時做出了回應。上海市慈善基金會靜安區分會稱,截至2011年9月5日,社會各界對“11·15”火災捐贈款項總計5469.92萬元。其中,捐贈人指定用途項目共計150.12萬元,各類社會救助及愛心幫扶款項共計5319.8萬元。全部款項中,已發放的有2834.7萬元,其中2010年度發放的988.39萬元已經審計并公布。其余款項正按計劃有序發放。
這解答了公眾的部分疑問,但是還不夠。接下來,有關方面仍需公布詳細的善款收支信息和使用計劃,同時還應就善款發放的原則進行解釋:為何有些善款還沒有發放?
公布詳細的善款收支信息是指,已經發放的善款究竟發給了誰、用在了哪些方面,每一筆善款,都應該向受災者和社會公布。一些受災者反映,他們確實也收到了一些款項和物資,但是,他們不知道,這些錢來自哪里,又是什么名目。
從上海有關方面公布的信息看,還有近半的善款尚未發放,這些善款發放的遲滯,是不是與善后賠償“打包”發放有關?按照去年公布的遇難者人身賠償方案,在支付給遇難者的96萬元賠償和救助金中,包括按《侵權責任法》一次性死亡賠償約65萬元、政府綜合幫扶和社會愛心捐助等31萬元。人身賠償方案有沒有將一次性賠償、政府綜合幫扶和社會愛心捐助三筆錢,合在一起“打包”發放?希望有關方面做出解釋。
如果有遇難者家屬因為沒有簽訂人身賠償協議,導致其中的善款也沒有得到,這就值得商榷。
需要申明的一個基本常識是,善款不是財政撥款,“社會愛心捐助”這筆款項理應單獨并及時發放。只要捐贈者愿意、受災者需要,有關方面就應及時發給受災者,不宜和政府賠償“打包”、“捆綁”。當地政府部門也不宜干涉,慈善機構“何時、以何種方式”向受災者支付善款。所以,遇難者家屬簽不簽賠償協議,都不應該影響其獲得社會愛心捐助款項。
現在,有受災者對善后賠付表達異議,這很正常,可以理解,只要在理性和合法的軌道上協商,總能找到解決的辦法。而對“社會愛心捐助”,有關方面應提供詳細的收支信息、將善款盡快發給受災者,這不但有利于打開善后工作的僵局,而且也能挽救慈善機構的公信,避免“次生信任危機”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