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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農行行長賤賣新華社1.2億地塊 掩1300萬違規貸款
時間:2011-09-01 09:25:21  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姚海鷹 鄭嵐予 

宜昌農行行長賤賣新華社1.2億地塊 掩1300萬違規貸款

地處宜昌鬧市區“康龍家俬城”的這塊價值1.2億元的土地,日前被5900萬元賤賣。 / 陳明貴 攝

本報記者 姚海鷹 鄭嵐予 發自武漢 這是一個“反客為主”—通過銀行抵押騙取國有資產的灰色故事。

一塊原屬宜昌市政府支持新華社三峽支社修建“三峽新聞中心服務三峽建設”的黃金地塊,卻被用以充當了15筆共計1300萬元銀行違法貸款的抵押物。更為詭秘的是,當前價值1.2億元的土地,在作為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卻被以5900萬元,明顯低于市值至少6000萬元的價格賤賣給了一家民營公司。而土地的真正主人新華社三峽支社,卻僅從中獲得1000萬元的補償。

對此,宜昌一位知情官員頗感痛心:“這是羅清泉任宜昌市委書記時支持國家通訊社的辦公用地,不料卻被搞成現在這個局面。”外界鮮有人知,導致該事件的始作俑者正是農行宜昌分行前行長張廷竹。

時代周報記者歷經2周艱難采訪,終于厘清了整個事件的脈絡:張廷竹先用自己的私人公司(福達公司)出面,以“聯合開發”之名從新華社三峽支社手中騙取該地。接著,又用該地為自己違法發放的15筆總計1291萬元的貸款提供“銀行抵押擔保”,而事實上,獲得1291萬元違法貸款的3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正是張廷竹本人。針對上述瞞天過海的行徑,新華社三峽支社于2002年提起訴訟,宜昌法院于2004年終審判決“土地抵押”無效,將該宗土地返還給新華社三峽支社。事件至此,按說應該平息。

但2009年初,事情再次峰回路轉,因上述“1291萬元”違法貸款的債權已作為“銀行不良資產” 被當事銀行轉讓給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由此,在多方的博弈之下,該宗土地又戲劇般地重新回到了被張廷竹控制的福達公司手中。也正因此,才最終導致了2011年8月初,價值1.2億元的土地以5900萬元被賤賣,以及偷逃國家稅款3800多萬元等一連串匪夷所思的違規事實發生。一位諳熟該宗土地爭奪全過程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從始至終,總有一股神秘力量左右其中:“我們不能肯定完全是張廷竹在背后操縱,但他明顯觸犯了刑律卻至今逍遙法外,是不爭的事實。”

時代周報記者獲悉,因該案在湖北司法界引起震動,在相關涉案方的再三申請下,宜昌地方法院已定于9月7日舉行公開聽證會。

“這次聽證將決定這宗土地的最終去向”,8月31日,宜昌市中院一關鍵崗位人士向時代周報記者肯定表示。

福達開發新華城的醉翁之意

8月29日,宜昌市東山開發區主轉盤西南面,“康龍家俬城”門前車馬喧囂。

記者眼前的這塊家俬城所占地塊,位于宜昌市核心鬧市區黃金地段,西臨深圳路,東臨城東大道,北靠西陵一路,面積15113平方米(約20畝),當前市值至少1.2億元以上。但這也是一塊名副其實的是非之地。

該地的最初主人,是大名鼎鼎的新華社三峽支社。

1992年底,新華社三峽支社向宜昌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請,欲在市中心地段建三峽新聞中心,宜昌市政府將位于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塊土地協議出讓給三峽支社。該地塊編號為宜市國用(93)字第100201047號,土地證編號為“宜市國用(93)第00011號”,位于西陵一路與深圳路交會處的黃金地段,門牌編號為西陵一路94號(下稱“94號地塊” ),面積15113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用途為:修建三峽新聞中心寫字樓,服務三峽建設。

據宜昌市國土資源局知情者介紹,當初新華社三峽支社本該為該宗地支付400多萬元出讓金,但在政府的減免政策下,僅以260萬元就獲得了該地。

拿到土地后,因缺乏建設資金,新華社三峽支社不得不對外尋求合作伙伴。彼時,時任農行宜昌分行行長的張廷竹走上前臺,從此,該宗土地進入了多事之秋。

記者輾轉查證,1995年3月,時任農行宜昌分行行長的張廷竹,指使其兄張廷錦與張廷竹前妻的弟弟吳敏,以一個沒有注冊、登記名為“宜昌福達工業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福達公司)的名義,私刻公章,與新華社三峽支社簽署了《聯合開發新華城》的協議。

協議約定,福達公司出資5000萬元打造“新華城”,三峽支社提供94號地塊,新華城建成后,福達公司需向新華社三峽支社提供30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并另行支付三峽支社600萬元,余下所有樓層面積則均歸福達公司所有。

而事實上,福達公司實為一家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商貿公司,也從未涉及過地產項目,其注冊資金僅80萬元,毫不具備開發“新華城”的能力。

但張廷竹和福達公司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從未想過要確實履行開發合同。

1995年6月,張廷竹以為方便福達公司開發為由,與新華社三峽支社簽定補充協議,要求將94號地塊過戶到福達公司名下,心存戒備的新華社另在合同中加了一條明確約定:“不經新華社三峽支社同意,不能以該地作為抵押物。”

對此,新華社三峽支社方面向時代周報記者證實:“雖然當時這個條款沒被放到土地登記檔案里,但是出讓合同卻在檔案里。”意即,這塊轉到福達公司名下的土地若是作為抵押物,只能以開發該地的名義進行。

然而,張廷竹卻無視該規定,不僅把這塊新華社用以建三峽新聞中心的土地拿來充當了銀行抵押物,而且還涉及15筆金額高達1291萬元的非法貸款。

事實上,時代周報記者調查發現,東山開發區出具的規劃文件顯示,6年間,福達公司根本沒有申報過開發“新華城”的任何項目。

“甚至連開發的方案都從未向我們提交過”,東山開發區規劃局一人士坦承。

土地為1300萬非法貸款作抵押

正是在張廷竹的一手操縱下,該黃金寶地被作為銀行貸款抵押至今,而張的一系列違法發放貸款、侵吞千萬銀行資金的行徑也被遮蓋至今。

時代周報記者經多方查證,1991年-1996年,張廷竹擔任農行宜昌分行行長期間,可謂瘋狂掠奪,其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工商資料顯示,1993年5月,張廷竹前妻的弟弟吳敏注冊成立宜昌猇亭福達工業貿易有限公司(福達公司的兄弟公司),注冊資金80萬元來源于農行枝江支行猇亭營業所的擔保。1994年8月,該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更換為張廷錦,其為張廷竹的胞兄,而張廷竹正是福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有了自己掌控的公司作為吸金平臺后,張廷竹開始演繹他的“吸金術”。

從1994年到1996年短短兩年間,張廷竹作為3家公司—福達公司、福興公司、宜昌東方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公司名義向宜昌農行的5個支行共分15次貸款的方式,累計貸款人民幣1291萬元。

具體為,以福達公司名義向該行信托投資公司貸款1筆100萬元、東山開發區支行貸款3筆280萬元、宜昌縣支行貸款1筆50萬元、伍家區支行貸款1筆40萬元,當陽市農信聯社貸款2筆412.1萬元,合計8筆共1142.1萬元。

此外,1996年1月,張廷竹辭職10天后,出任東方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于當月6個工作日內,獲得信貸資金5筆計515萬元,日均近100萬元,1996年1月25日1天“貸款”2筆150萬元,高達300萬元。截至1996年6月28日短短4個月內,張廷竹以“福達公司”、東方公司名義從當陽市支行、草埠湖辦事處貸款3筆164萬元。

記者查閱農行三峽分行夷陵支行出具的貸款記錄發現,張廷竹的貸款可謂暢通無阻,最多一周可貸出3次。僅1996年1月24、25日兩天內,張掌控的福達公司便從銀行貸款350萬元,且無任何抵押擔保,純為信用貸款。

綜上所述,從1994年10月8日到1996年6月28日期間,張廷竹以貸款為名,侵吞銀行信貸資金17筆1821.1萬元。除少量歸還外,有確鑿證據顯示,還有15筆共計1291萬元的無抵押貸款被張據為己有。

事實上,能讓張廷竹順利占據15筆共1291萬元的違法貸款的道具,正是這宗土地。

1998年9月,由張廷竹控制的東方公司、福達公司與農行伍家支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該合同正是以這塊土地作為抵押物。就此,張廷竹的一系列違法貸款行為得以被掩蓋。

據張廷竹事后向新華社三峽支社辯稱:“我當時明確告知農行,要辦這塊地的抵押,必須經新華社同意,但農行認為土地證是福達公司的可以辦抵押。”
        
       如此這般后,三方簽訂了“農銀伍抵借字98第47號合同”,貸款金額為1291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00年9月25日。

一銀行內部人士透露,福達公司雖在1998年將上述土地抵押給了農業銀行[2.60 -0.38% 股吧研報]三峽分行伍家支行,但伍家支行并未真正因此發放貸款,該抵押的真正意圖只是為了“以新華社三峽支社的土地所有權,來抵償張廷竹曾騙取的15筆高達1291萬元的銀行貸款”。

對此,新華社三峽支社一直被蒙在鼓里,本屬于新華社三峽支社的土地卻成了張廷竹違法貸款1291萬元的銀行抵押物。

隨后,張廷竹再次策劃福達公司和東方公司合并,由福達公司出面承擔1291萬的銀行債務。到1999年12月,張廷竹再次將該地出租給康龍公司經營“康龍家俬城”,合同約定年租金25萬元,每年按3%遞增收取。

然而,由于農行宜昌伍家區支行于2000年5月將1291萬元債權作為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了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由其出面主張抵押權,新華社三峽支社不得不被推上前臺。

2002年9月,忍無可忍的新華社三峽支社對福達公司提起訴訟。

經宜昌中院終審后,責令福達公司把“94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歸還給新華社三峽支社。

土地重回福達手中

到此,有關該土地的所有權似已清晰,相關糾紛也看似完結,孰料波瀾再起。該宗土地在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要求行使“抵押權”的過程中,其所有權再次從新華社三峽支社滑落到福達公司手中。

2009年,該宗土地糾紛案再次出現驚天逆轉。

當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9】鄂民監一再終字第052號民事判決,確定“長城資產武漢辦事處有權以福達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的15123.59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為宜開國用(1995字第B95100201047)】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次判決是對宜昌中院【2003】宜民初字第182號判決的再審。

然而,早在2008年10月8日,宜昌中院已以【2008】宜中民再初字第1號裁定決定中止對182號判決所涉案件的訴訟。也就是說,宜昌中院以再審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尚處于中止狀態,而省高院以再審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卻早已結案。2010年4月30日,宜昌市三峽壩區法院依據177-2號裁定,為了保護銀行貸款資產不受損失,直接查封了該地。這意味著,新華社三峽支社也喪失了對該地的控制權。對此,具體下達該裁定的宜昌三峽壩區法院的承辦法官—執行庭庭長蘭昌國聲稱,如此裁定并非該院和本人意圖,實乃“有壓力”所為。

蘭昌國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這個案子是上級交辦的,作為壩區法院不好拒絕。”

蘭昌國還坦承“在和副院長朱少華下達該裁定書時,我們還來不及看該案的案卷”。而且,面對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的強勢追償,2010年6月8日,新華社三峽支社將“要求福達公司返還土地”的訴訟申請,提交給宜昌三峽壩區人民法院,要求撤訴。這一舉動令外界匪夷所思。

“我猜測新華社三峽支社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是銀行追償,一方面也是宜昌政府出面協調”,知情律師向時代周報記者分析認為。但事實上,新華社三峽支社的撤訴,意味著放棄了對該地的所有權,將相關利益拱手讓人。隨后,2010年7月18日,宜昌三峽壩區法院正式裁定準許新華社三峽支社的撤訴申請。2011年6月27日,宜昌三峽壩區法院作出裁定:土地不過戶給新華社三峽支社,新華社三峽支社就此失去了對該宗土地的所有權。宜昌中院下達裁定,依照由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東方公司、福達公司、新華社三峽支社和康龍公司的5方補充協議,把土地過戶(變賣)給康龍公司。

該宗土地的變賣價格為5900萬元,除民營公司康龍公司獲得該地外,另4家公司中有3家瓜分了5900萬元,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為3800萬元、福達公司1100萬元和新華社三峽支社1000萬元。需特別指出的是,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所得3800萬元用以抵消了東方公司在銀行的貸款債務。簡而言之,5家主體各取所需。時代周報記者了解,從宜昌中院下達裁定之日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在宜昌市土地局等部門的主導下,康龍公司與福達公司完成了土地交割,并辦理了土地手續。知情人向時代周報記者披露:“這5900萬元是明顯賤賣,至少少賣了6000萬元,而且是在沒有繳納任何稅款的情況下。”

賤賣土地涉嫌偷稅3800萬

價值1.2億元的土地緣何以5900萬元匆匆賤賣?3800萬元的應繳稅款是如何免繳的?

首先,在現行土地交易政策和國有資產應公開處置的政策下,該宗土地過戶到康龍公司手中時,應按規定進行評估拍賣、公開交易。但實際上,該宗土地直接以5900萬元的低價賤賣。

時代周報記者了解,當前在距該地塊100米左右的宜昌亞太廣場,其地塊成交價為1.45億元,由此推斷,該地當前市值至少1.2億元,其賤賣差價在6000萬元以上。其次,即使是賤賣5900萬元,也要繳納相應的國家稅款。

8月25日,宜昌市地稅局一胡姓工作人員介紹說:“這塊地現在賣價是5900萬元,新華社三峽支社最初付出的土地出讓金是260萬元,照此計算,福達公司總共需繳營業稅315.84萬元、印花稅2.95萬元、土地增值稅3293萬元以及企業所得稅221.25萬元,總共3833.04萬元的稅款,但作為賣方的福達公司并沒有繳這些稅款。”

更為蹊蹺的是,作為買方的康龍公司已繳納了應繳的稅金并獲得了土地證。8月26日,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向時代周報記者解釋“為何如此神速把土地過戶給康龍公司”時,二樓的一位負責人的說法耐人尋味:“是上級部門要求做的,我們1個多月前接到了上面通知,就直接給康龍過戶了。”

事實上,多方利益主體對5900萬元出讓價格的確立和分配均充滿了玄機。時代周報記者查閱福達公司作為甲方與康龍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變賣轉讓協議》第二章雙方約定,該土地使用權具體支付方式為:1.乙方支付人民幣3800萬元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用于清結省高院第52號判決的福達公司以該宗地抵押擔保的東方公司所欠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債務本息。2.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給新華社三峽支社,用于清結甲方與三峽支社的債務。3.余款人民幣1100萬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而在時代周報記者查閱那份五方補充協議時發現了很別致的一句話:“康龍公司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在法院下達將上述土地使用權過戶至康龍公司名下的裁定之前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3800萬元劃付到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賬戶。”

一位業內律師對時代周報記者就此表示,“這樣約定的前提,只能是已經知道法院將要作出裁定內容,并且連裁定日期也已經獲悉”,該律師表示“案子看來水有點深”。

本案中不可思議的事情并非唯此一例,記者在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對外做證據的材料中發現了一份文件,該文件編號為【2010】鄂執監字第45號,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宜昌中院的發函。內容主要為由宜昌中院監督三峽壩區法院裁定將涉案土地轉至福達公司名下,恢復福達公司宜開國用(1995)字第B9510020104號土地證登記。

上述律師對記者表示,不是應不應該有這份文件的問題,“而是這份文件本為法院內部發函,正常情況下當事人根本不應知道這份文件。”

此外,福達公司涉嫌偷漏國家稅款的事實已引起稅務稽查部門的注意。

據宜昌市地稅局一工作人員介紹:“直到現在,作為買方的康龍公司已繳了契稅、印花稅和貼花稅200多萬,但賣方福達公司遲遲沒繳稅,這很反常,不可能賣方還遲繳。”

為此,記者找到宜昌市地稅局東山經濟開發區分局負責承辦福達公司的稅務專員薛某,問及福達公司的賣地繳稅情況,薛某王顧左右而言他。

該局另一負責人則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針對外界舉報福達公司涉嫌偷漏稅的問題,目前已啟動稽查程序,隨后他以“采訪需上級批準”為由拒絕采訪。截至發稿前,記者獲悉,由于本案引起各界震動,在涉案方的申請下,宜昌三峽壩區法院已定于9月7日舉行公開聽證會,時代周報記者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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