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日前公布,個稅扣除額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內容之外,一條規定引起了普遍關注:外籍人士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附加減除1300元的標準。換言之,個稅扣除額將納稅對象劃分成了兩個部分:國內納稅人3500元,外籍納稅人4800元。
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4800元的標準,其實已經執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國內納稅人個稅扣除額從800提高到1600元時,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就從彼時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
個稅扣除額的“內低外高”,或許可有兩種解釋:如果說國內納稅人的扣除額標準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長期幾倍于國人,就是毫無道理的;反過來,如果說4800元的外籍人士個稅扣除額相比國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與國內水平相比才顯得高,則意味著國內個稅扣除額標準長期以來偏低,國人負擔了不合理的過高稅負,享受了與國際水平相比的“超低國民待遇”。
個稅法確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費用的依據,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可是,除非我們可以證明國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匯率福利又最多,否則實在沒有理由籠統將“非中國籍”作為一個優惠的范圍。
國民待遇是任何國家所能給予外籍人士的底線。個稅扣除額外籍人士長期數倍于國民的情況,在全世界也絕無僅有。只是因為國人此前對稅法關注很少,才讓有失公平的法案長期存在。如今,應考慮下稅收“內外一致”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