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了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具體如下:
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消防救援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整合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是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作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領導指揮機關,負責管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第三條 將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職責、教育訓練司承擔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教育訓練相關職責,劃入國家消防救援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國家消防救援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編制消防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構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教育訓練體系,負責消防救援院校建設有關工作。
(三)組織指導地方專兼職消防隊伍規劃建設與指揮調度,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建立共訓共練、救援合作機制。
(四)組織指導城鄉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航空救援、特種災害救援、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等任務,協同組織其他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搶險救援等工作,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五)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及應急管理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國家消防救援局要按照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國家應急能力體系要求,堅持戰斗力標準,緊緊圍繞全災種、大應急任務需要,優化隊伍結構布局,推動構建多元化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加強實戰化演練,始終保持有生力量,全面提升隊伍戰斗力。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進執法理念、制度、作風等全方位深層次變革,全面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法制審核、執法公示等制度,構建科學合理、規范高效、公正公開的消防監督管理體系,提升全社會安全防范意識,為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八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設下列副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辦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承擔火災等災害事故救援統計分析有關工作。
(二)人事和教育訓練司。負責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等有關工作。組織構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教育訓練體系,負責消防救援院校建設有關工作,制定教育訓練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隊伍正規化建設與管理,統籌負責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規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工作。
(三)城鄉滅火救援司。承擔組織指導城鄉火災撲救工作,承擔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執勤備勤和業務訓練、演練等工作,指揮調度城鄉滅火救援行動。組織指導地方專兼職消防隊伍規劃建設,開展聯勤聯訓等工作。
(四)森林草原滅火和航空救援司。承擔組織指導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和航空救援工作,承擔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執勤備勤和業務訓練、演練等工作,指揮調度森林草原滅火和航空救援行動。負責與地方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和社會航空救援力量建立應急聯動和協調機制。
(五)特種災害救援司。承擔組織指導地震、地質、洪澇、冰凍、臺風等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組織參加核生化、爆炸等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指揮調度相關救援行動。負責與地方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建立共訓共練、救援合作機制。
(六)應急通信和科技司。承擔組織指導災害事故救援行動、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等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消防科技有關工作,承擔組織指導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監督司。指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依法行使消防監督管理職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及檢查考核,承擔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和統計火災損失等有關工作,負責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消防宣傳教育,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
(八)政策法規司。組織研究重大政策制度,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根據職責權限擬訂相關技術標準,指導編制消防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執法規范化建設,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執業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九)后勤保障司。承擔組織指導災害事故救援行動遂行保障工作,承擔裝備建設、物資供應、被裝給養、運輸投送、職業健康、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組織開展隊伍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黨建指導司、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工作。承擔組織指導隊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等工作。承擔隊伍內部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正規化建設和干部、消防員隊伍建設。日常工作由人事和教育訓練司、機關黨委(黨建指導司、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承擔。
國家消防救援局指揮中心。在應急管理部應急指揮中心加掛牌子,承擔應急值守工作,接報處理災情信息,按權限承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調動事宜,參與協調和指揮調度重特大及突發災害事故處置等工作。國家消防救援局指揮中心主任由應急管理部應急指揮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九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機關行政編制275名。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國家消防救援局設第一政治委員并由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局長由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員由應急管理部政治部主任兼任。正副司長職數3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
第十條 省級及以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國家消防救援局與地方黨委和政府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中央主建、地方主用,必要時由中央集中統一指揮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國家消防救援局黨委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