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國家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和省部級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開展的國家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教育部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咨詢、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司。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等工作。
(五)就業促進司。擬訂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七)職業能力建設司。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農民工工作司。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十一)勞動關系司。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二)工資福利司。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組織擬訂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等工資政策,承擔中央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司。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十四)失業保險司。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五)工傷保險司。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司。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司。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二十)國家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和省部級表彰有關工作。
(二十一)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辦國際交流合作、與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二十二)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機關行政編制516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