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百年發展之路,像很多發展中國家一樣,近代中國國家發展中不僅存在著后發優勢同時也存在著后發劣勢。本文研究認為:一個十分重要而關鍵的因素就是中國國家近代化進程中不僅存在嚴重的制度化約束,而且這種約束還存在著十分顯明的畸形與斷層。結合當前中國實際經濟運行同樣也存在著近代中國經濟發展前期的潛在后發劣勢的萌生。因此,考察近代中國制度化進程,確實是一個需要人們深思的重要課題。
張謇,我國近代著名的企業家、政治家、教育家,1853年出生于江蘇通州(今南通)海門常樂鎮,祖上幾代都是以農商為生。為了改變家庭命運,張謇從小被送入私塾學習,父親希望他走出一條由讀書進入仕途的道路。1894年,41歲的張謇終于高中狀元,被授予翰林院修撰。
眾所周知,張謇是近代中國實業救國的領軍人物,是中國經濟近代化的前驅。同時,他也是近代中國制度化發展進程中的關鍵人物。因此,本文以人物作為個案研究對象,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研究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前期中國制度化進程的若干制度變遷問題。
一、制度化的經濟學理論闡釋
本文試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結合中國經濟近代化發展過程中張謇實業救國的“南通模式”來探討制度化的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
(一)有關制度與制度化的概念
目前,中外學術界關于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是較為深入和廣泛的。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些制度概念。從總體上看,新制度經濟學都強調制度是重要的或者是內生的,各個派別分別從市場、交易、博弈等幾個方面定義制度。其中,以道格拉斯諾思、青木昌彥為代表都強調制度的博弈規則。不同的是,前者將制度分為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后者強調制度的共時性與歷時性,強調均衡制度下的制度變遷的機制。(1)2-3另外,以柯武剛、史漫飛為代表強調制度的歷史性,并將制度分為相互能夠靈活轉換的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兩種。(2)119-120
本文認為:制度首先是歷史的,其次制度是與技術的互動結果。具體地說,制度是根源于技術變動并與之互動共同激勵經濟運行的一種動態博弈機制。因為制度和技術的無國界模仿性,本文定義制度與技術本身都有內生與外生的一面。而且不同于技術,制度不僅包含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兩種,而且同時并存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兩種。所謂制度化不僅包含制度與技術之間內在與外在的均衡與匹配的過程;而且存在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之間的同步博弈過程。需要強調的是,這兩個過程不僅是同步的,而且具有一體化的聯動效應。
(二)對于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的理解
按照上述制度化的定義,認為:近代中國的制度化進程不同于日本等一些國家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在近代中國,一方面技術的近代化先于經濟的制度化,也可以說新技術的引進與模仿和制度的模仿與變革是不同步的;另一方面在近代經濟制度概念中,經濟組織運行異動狀況、制度延續與變遷以及立法原則等三大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因素的聯動效應綜合影響著近代經濟制度化進程,但是近代中國制度變遷中,經濟組織的運行早于以立法為主的正式規則,導致經濟組織的運行不穩定性等異動現象。這些異動現象不僅影響著經濟制度化進程,而且制約著技術模仿后發優勢的取得。因此,不同于日本近代經濟的崛起,由于近代中國制度模仿與創新滯后于技術模仿與創造,導致中國經濟近代化過程中后發劣勢的出現。
根據我們的研究: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期是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進程中重要的奠基時期,對中國近代化經濟發展起著十分關鍵的推動作用。其中,在這個既短暫又更迭頻繁的政治變動中,不同政治階段或周期有不同的經濟制度化發展的特點。本文按歷史的政治周期將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期分為幾個時期:清末立憲政府、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等進行研究。
通過考察,我們認為:近代中國不僅技術的引進與創新先于制度的模仿進程,而且在制度化進程中,非正式制度安排先于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說中國近代內在制度的發展早于外在制度的發展。撇開政府的性質而言,中國經濟近代化發展始于清末立憲政府,真正崛起在北洋政府時期。這兩個時期既是中國經濟技術發展的峰點,也是民營經濟制度化發展成熟的關鍵時期。前者是國外技術轉移與中國技術引進的重要時期,也是寬松政策條件下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的良好開端階段。后者是近代中國技術引進與應用的創新積累期,也是民營經濟制度化帶有關鍵性與建設性的奠基階段。同時,這兩個時期不僅在制度安排上帶有明顯的繼承特點,而且在制度延續與兼容性上保持著漸進適宜近代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國情的特征。
本文在這個大的背景下并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考察張謇的實業救國之路,認為:張謇在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尤其是民營經濟制度化進程中作出了開拓性的歷史貢獻。
在清末立憲政府時期,張謇一往無前地投身區域性的民營經濟組織運行實踐之中,積極開創近代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模式。在北洋政府時期,他在親身認識到清末官僚經濟發展的弊病后,更加注重在民營經濟發展進程中各種制度約束,一改清代的立法原則,著力制定各種有利于近代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具體地說,張謇在實施實業救國的計劃進程中,十分重視在學習西方先進經濟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與規范近代經濟發展的各項制度。
1907年,南通成立保坍會,1917年又成立水利會,會址設在農會,兩會的會長均是張詧。前排左三起:荷蘭水利專家特萊克,張謇,張詧。
在擔任農商總長和建立“南通模式”時期,他受命完成了包括農工商在內的較為全面的經濟制度體系。尤其是,他強調在官辦企業陷入窘境的背景下民營企業發展在近代中國經濟增長中的引擎作用,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較為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制度的建立不僅一方面從國家到地方,另一方面從宏觀到微觀,而且既重視從點到面的體系安排,又十分重視制度的延續與發展。
二、中國制度化的實證分析
中國的國家近代化在東亞地區十分典型,但也是十分復雜和滯后的。一個核心又關鍵的因素就是大國制度化進程中的多變性或不穩定性導致的制度失衡。然而,
本文在制度化實證分析中發現:在中國制度化整體缺失中,張謇的實業發展之路卻為近代中國乃至當代中國的制度化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原創性貢獻,其創立的“南通模式”堪稱中國制度化的典范。
在這里,本文從制度體系變遷、官辦經濟與民營經濟制度、局部制度與整體制度的關系、政治制度化與大國經濟、制度化進程中的延續性與兼容性、張謇在制度化進程中的歷史貢獻等六個方面進行考察。
(一)制度體系變遷與國家近代化
國內外學者認為,近代化是近代中國的歷史主題和根本問題,適當采用近代化概念和方法研究近代中國對中國近代史研究來說是有益的。“近代化”是指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全面轉變的艱難歷史過程。美國學者費維愷在論述中國近代化不能順利實現的原因時認為,一是中國的傳統社會不能適應現代世界的要求,對西方沖擊的全面反應不足;二是中國固有的制度上和思想上以及社會其他方面的障礙。(3)2-3
本文贊同這種觀點,并進一步認為:制度化首先是一個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習俗等在內的制度體系綜合、協調發展的進程。
在一定意義說,中國近代化也是制度化的進程。近代中國國家發展中制度化安排的滯后性(尤其是經濟制度化安排)以及制度化進程中的非匹配性和高協調成本是制約中國近代化的關鍵因素。因此,一個制度體系是否良好和有效主要取決于各種制度之間的協調與兼容性。這里,本文重點從經濟尤其是產業近代化與全面制度發展的角度研究張謇在中國制度化中的特殊貢獻。事實證明,張謇不僅積極致力于創立企業、公司,而且全面改革國家金融、農業、文教、貿易、投資等各個方面的體制。他在很多領域所進行的制度創新都對現在有重要的啟示。張謇實踐的偉大之處在于使人們認識到:僅僅進行一項制度改革是不行的,而應該是進行全面的全國性的制度創新,尤其是市場制度的創新。遺憾的是,張謇在南通的成功實踐是局部的,中國的制度化和近代化在全國并沒有形成一個廣泛的和穩定的制度基礎。
1.經濟近代化與制度體系的突破
隨著制度經濟學的不斷發展,制度的概念越來越被內生化。道格拉斯.諾思在論述西方世界的興起時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術性因素。(4)9但是,如果進一步說的話應該是制度與產業化進程是互為影響的。有學者在論述近代中國制度變遷時認為:制度的突破和新企業的建立實際上是一個互相依賴的過程。本文從農、工、商等幾個方面論述張謇在近代經濟制度化中所作的前驅性與建設性貢獻。
近代中國的農業商品化程度較低。由于西方的沖擊,中國沿江沿海地區的農業初級產品在農產品貿易的帶動下形成了一些區域性發展勢頭。但是,當時并沒有形成專業化種植格局。19世紀末,張謇則打破傳統農業發展的常規,用公司制度的方式來發展近代大農業生產,由此近代中國農業專業化區域開始正式出現。般地說,農業專業化分工是農業產業化的基本體現。張謇基于棉鐵主義的初衷,率先在南通開始了近代農業的規模經濟發展之路,這是近代中國農業產業化的開端。W.阿瑟劉易斯在闡述制約貿易與專業化發展因素時認為:“一旦人們開始專業化,就必須要有某種機制來協調他們的活動。”(5)88可以說,在經濟發展中,專業化的制度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在這個專業化區域里,張謇實行全新的農業制度,改良土壤、綜合開發、引進與推廣農業技術,從而實現農業的集約化經營。更為重要的是張謇于1901年創建通海墾牧公司,將股份公司制度引入農業經營,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實行近代企業的管理方式。他在《通海墾牧公司集股章程啟》中說:“公司者,莊子所謂積卑而為高,合小而為大,合并而為公之道也。”“甚愿天下凡有大業者,皆以公司為之”。(6)212事實上這種公司制的農業經營模式改變了傳統的租佃關系性質,實行議租分成制,并將公司自墾和租地農場主制度結合起來,使得佃農與公司共享開墾成果。張謇不僅在微觀企業制度上進行制度創新,而且在宏觀農業制度上也進行了建設性的改良。在他擔任北洋政府農工商部長時頒布了《獎勵植棉制糖牧羊提案》、《植棉制糖牧羊獎勵條例》等,進一步提出采用保育主義政策,并對棉花種植區域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專業化區域的發展制度(6)。最為主要的是,張謇在北洋政府時期從農業的概念出發,不僅重視種植制度的公司組織化發展,還頒布了中國第一部《森林法》與《狩獵法》。因此,從總體上看,張謇的大農業概念和他在現代農業管理制度基礎上考慮農業的專業化發展,實質上表明張謇是一個有近代化思想的“重農主義者”。
眾所周知,近代化的企業制度是從洋務運動開始的。但是,真正意義上的近代企業制度,本文認為是從張謇所創立的“南通模式”開始全面突破并成型、成熟起來的。
1907年,張謇創建大生紡織公司,實現總理協理制度,并按照清政府頒布的《公司律》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總經理和查賬員(即現在的監事會)。民國以后又不斷按照《公司法》修改《大生紡織公司章程》《董事會辦事章程》等多項規章制度,形成了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和通過董事、監事聯席會議共同決策來決定公司重大事務的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7)370-420經濟史學界在評價張謇所創立的大生企業體系時認為,大生模式在當時較好地解決了官商關系問題,在企業產權關系、經營管理體制和利潤分配制度等方面,對官商督辦模式進行了改革,進而又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創新,使得大生模式成為清末民初中國民營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典范。大生模式的形成標志著官營模式占統治地位的終結和民營化成為中國企業制度發展主流時代的到來。(8)468-469但是,大生企業制度系統也未能擺脫當時通行的官利制度的存在。對于這點張謇是十分清醒的。他在擔任農商部長時試圖通過《公司保息條例)等制度來改變官利制度,他在給大總統呈文中說:“今以保息之法,由國家指定的款,專備保息之用,民間能結合公司資本達若千萬元以上者,每年給予若干元,以為其資本之息。冀投資者對于將來,有無窮之希望,對于現在,又有自然之收入,庶幾集股較易,而公司之成立較多,公司當三年之內,不須剝蝕資金,以應股本之息,則發達較速。”(9)16但是,由于北洋政府的財力有限,這項制度未能實現。這使得張謇所創建的大生企業制度像歷史上諸多官營企業一樣受制于當時傳統經濟的制約而帶有當時傳統企業制度的烙印。
經濟史學界認為,從一種長期的歷史觀點來看,盛宣懷所組成的工業代表了離開制度壁壘的一個裂口,從而為后來的突破并建立先決條件作出了貢獻。(3)313在這里,如果將謇與洋務運動時期的盛宣懷相比較,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如果洋務運動時期盛宣懷的工業化時代制度已經實現突破的話,那么張謇在19世紀末在南通開辟的產業制度化模式無論是農業專業化還是工業化都應該是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進程中的先導。
2.制度體系裂變與國家政治近代化
在近代中國制度體系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經濟制度在國內外兩個市場的共同合力下,在西方技術轉移沖擊和中國技術引進的模擬與消化進程中發生著較為深刻的變化。與此同時,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民族工業的日趨發展,近代國家政治制度也在發生急劇轉型。這種轉型最為明顯的主要體現在清末的立憲上。當時的立憲是雙向進行的:一方面是清朝政府主持的自上而下的預備立憲過程;另一方面是立憲派自下而上的立憲運動。張謇作為實業救國的先行者積極推動立憲。他在日記中寫道:“亟求立憲,非以救亡;立憲國之亡,其人民受禍或輕于專制國之亡耳。”(10)375同時,張謇在上海集議籌辦諮議局,成立諮議局研究會,為協辦地方官辦諮議局費盡心機。這種類似西方地方議會的諮議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是開天辟地的。雖然這種制度未能實現,但是在一定意義上說諮議式的政治制度無疑是中國政治近代化的標志。而張謇在這種政治制度的突破中堪稱是近代中國的先行者。
(二)局部制度與整體制度的關系
一般地說,市場經濟是一個不斷擴展、合作的制度發展過程同時制度本身又制約著人類交易與分工行為不斷在更大范圍內出現。值得研究的是,在不斷擴展、合作博弈的制度發展過程中,局部制度突破是整體制度得以推廣、創新與發展的關鍵與基礎環節。同時,局部制度與整體制度之間的傳導機制的有效性是一種制度得以擴展和制度合作的核心因素。
通過對“南通模式”的研究,本文認為:張謇在區域內的局部制度創新是近代中國的創舉,但是這種局部制度未能得以擴張、延展則體現了近代制度環境的嚴重缺失。
1.地方制度發展與區域制度環境
眾所周知,一國整體制度的發展總是趨向于穩定中漸進實現突破的,局部制度的發展是制度突破的最為重要的博弈力量,但關鍵是這種區域性的定制是否能真正而持續地穿透原有制度的內核。
本文通過研究認為:張謇開拓的“南通模式”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前期的中國制度轉型中凸現了這種作用。
其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這個區域特殊的區位優勢與張謇實行的一體化的制度發展戰略;二是張謇實業的重要實踐恰好置身于兩個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的關鍵階段:清末立憲和北洋政府初期。同時,張謇又親身參與立法實踐,協調局部制度與整體經濟制度的發展。
一般地說,“任何制度安排,不論是區域性的還是地方性的,都是以新興技術和全球性市場制度作為其外部環境的。因此,各種制度安排以技術和市場為媒介而潛在地相互聯系。”(1)375無疑,張謇的“南通模式”也是建立在南通的成熟市場和西方外部技術轉移的背景下實現的。南通的區位優勢主要是處于長江三角洲的核心部分,它有對內對外兩大優勢。當時,長江三角洲是中國的發展窗口,是中國沿江沿海的重要樞紐,因此依托南通,背靠上海這個中國最大的工業和貿易中心進行實業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應該說,在地點選擇上張謇是獨具慧眼的。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在這個區域內,張謇并不是僅僅建立一種現代工業體系而已,而是建立一種區域一體化的發展模式,建立了包括工業、金融商貿、交通運輸、鹽業、農墾與農田水利、文化教育、慈善公益、大生系統武裝、在外地投資與資助的企事業等在內的完整的區域發展戰略。這里,本文對具體制度不作更多描述,我們從總體上考察這個區域制度安排時發現:這個制度的安排可以說一枝獨秀,是中西經濟制度合璧與交融的制度典范。一方面張謇在竭力突破原有制度的約束,實現區域性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另一方面是我們特別關注的一體化模式。
2.局部制度安排與整體制度變遷
眾所周知,近代中國處在一個重要而且激烈的制度轉型期。進一步說,19世紀末到20世紀前期是中國制度轉型最為關鍵的階段,它直接影響了近百年的中國制度發展進程。這個制度的轉型時期,近代中國制度有著明顯的三元機制運行特征:第一,主體制度環境變遷的性質不斷異動;第二,整體制度規則依靠局部的制度安排發生變化;第三,從制度細分的角度說,近代中國非正式規則先于正式規則而得到發展,組織的制度安排在整體制度環境的約束下漸趨失去有效性。
結合歷史發展進程和南通的個案來看,本文認為:“南通模式”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的制度安排是近代中國最為有效的局部制度變遷的個例。
在近代中國制度環境存在官營與民營制度博弈異動的情況下,“南通模式”在制度大變遷的夾縫中實現了制度的突破性發展。
按照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制度“轉型期通常被進一步分為:一個是相對短而混亂的制度危機階段,其中急速的環境變化引發了超臨界規模的參與人的認知危機,各種變異性決策以一定規模進行著試驗;另一個是各種決策均在進化選擇壓力的作用下接受進化考驗的階段。隨著某些決策在進化過程中逐漸上升為主導地位,后一時期最終和制度穩定階段匯合在一起。如果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前一個階段,我們會發現,制度演進過程是一個間或地被一些轉折點所穿透的過程。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的視野伸展到進化選擇的第二階段,制度變遷過程似乎又是漸進的。”(1)240結合中國近代經濟史,近代中國的整體制度變遷確實是一種漸進的進化過程,制度性質的變化經歷了由洋務運動時期的官營經營體制為主的格局、孫中山注重國有經濟體制的發展以及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國有財團經濟的發展變化,這條制度發展的主線是穩定的。歸根結底這取決于中國更為特殊的制度環境,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經濟性的,而大部分經濟亦是政治性的。就普遍意義而言,經濟是一種特殊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個人、企業還是政府進行。更確切地講,經濟是指這么一種行為,它有可能是政治的行為,只是尋求以特殊的方式實行。”(11)9可以說,中國近百年的歷史發展一直和政治分野、戰爭交織在一起的,因此制度建設帶有十分明顯的政治屬性,真正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地位沒有更好地確立起來,甚至還不如中國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私營經濟的發展條件寬松。但是,近代實業家張謇所經歷的實業救國的道路確實是像學者青木昌彥所說的屬于制度轉型的第一階段,張謇的實業實踐是在清末經濟制度急速變化的背景下所做的試驗,是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演變中被局部穿透的過程。不同于洋務運動時期盛宣懷所進行的制度突破,張謇首先在清政府沒有新的制度出臺前率先在南通一隅大力發展新的經濟組織,實現區域性經濟增長。
(三)官辦經濟與民營經濟制度
自古以來,官辦經濟一直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主流。但是,由于近代中國制度環境的急劇改變,民間資本的力量開始驟然上升,因此民營經濟制度的設定已經成為制度轉型的重要議程。
1.制度環境與民營經濟發展
張謇實業的重要實踐恰好置身于兩個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的關鍵階段:清末立憲和北洋政府初期。這里,本文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兩大分支——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來詮釋這段歷史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制度經濟學家Lance Davis和Douglass North在定義這兩者時認為:“制度環境是一系列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規則,他們確立了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治理選舉、產權和合同權利的規則便是這類規則的例子。制度安排是經濟單位間的安排,它治理這些單位合作或競爭的方式。它(能)為其成員提供一個可以合作的結構或一個能影響法律或產權變遷的機制。制度環境分支是在公共和私人部門建立博弈規則,制度安排分支更多的是關于組織的細節的。”(12)129應該說,在當時的制度環境還是傳統的小農制度約束條件下,張謇大規模在南通大力發展資本主義式的民族工業組織確實是區域性的制度安排的歷史性突破。當時,張謇在南通建立了一整套制度體系。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清末適宜新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定與產權制度變遷,在一定意義上擴大了私人部門在制度大環境中博弈力度。在20世紀初清末立憲政治改革后,南通的新的經濟制度得到了肯定與大力弘揚,使之成為整個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模式。在北洋政府時期,張謇由在原有清廷新興制度的基礎上修訂并細化了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立法原則與內容,因此南通區域性格局乃至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又有了空前的釋放與發展。可以說,張謇抓住了民營經濟組織發展和有利于民營經濟的法律制定的兩個關鍵時期,也就是說他的實業命運始終在民營經濟的非正式化和正式化制度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貢獻。
2.民營經濟制度的創新與國家經濟近代化
中國近代經濟制度化的開始從嚴格意義上說是從洋務運動開始的。當時的經濟制度化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微觀上以官營模式為主的管理體制的出現;二是宏觀上在口岸經濟條件下海關制度的建立。前者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中國之所以不像日本那樣實現現代化是因為中國社會十分龐大,其組織亦極其穩固,因而無法迅速轉化為西方的組織模式”,(13)349也就是說由于原有制度的頑固造成了早期工業化的流產;后者的制定使中國喪失了自康熙建立海關制度以來所形成的海關主權沿革,以致清政府“無法像其他國家政府一樣領導并管理本國的商業活動因而在經濟上漸趨沒落破產”。(13)375但是我們從世界近代史發展來看,實際上真正有了立法規則一國才開始呈現國家經濟行為,也就是說立法行為標志中國經濟制度化與近代化的真正開始。這種立法開始于清末立憲時期,當時按照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法律規制制定了若干法律條文,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覆沒而未能實現。
張謇在清末洋務運動的基礎上引擎了區域性民營經濟組織的動力,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這主要體現在他在南通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工業、金融商貿、交通運輸、鹽業、農墾與農田水利、文化教育慈善公益、大生系統武裝、在外地投資與資助的企事業在內的經濟文化制度體系。這個組織制度體系將該地的市場、技術以及資本與外部因素結合起來形成了這個區域的經濟發展優勢。制度經濟學家諾思認為,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的產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對人的經濟活動造成一種激勵效應。(14)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高峰發展就證明了中國經濟組織對經濟增長的推動力。同時,這種增長在20世紀的持續出現又恰恰在張謇的進一步立法規范下向前推動了一大步。張謇在擔任北洋政府農商部長時期在清末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較為完善的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使得民營經濟有了明確的國家經濟規范準則。因此,可以說張謇在經濟組織和制度創新上對近代中國作出了建設性的貢獻。
(四)政治制度化與大國發展
本文的區域一體化的意義已經不僅局限于經濟的一體化,它包含了深刻的政治意義。當時,張謇在南通一個區域所進行的一體化的制度創新在一定意義上凸現了一種大國社會局部繁榮的興起。
張謇在著力發展南通經濟的同時試圖通過經濟一體化來擴大紳商的政治權力從而實現地方自治的藍圖。在當時條件下確實是一種建設性、開創性的制度安排。張謇在總結這種制度安排時說道:“走抱村落主義有年矣。目睹世事紛紜,以為鄉里士夫,茍欲圖尺寸以自效者,當以地方自治為務。地方自治條理甚繁,當以實業教育為先。蓋猶孔子富而教之之義,使地方無不士、不農、不商之人。走施諸南通,近30年,薄有成效。”(15)426-427張謇在南通的這種實踐在試圖將原內在制度的演化與外在制度的設計結合起來實現區域一體化發展對于現實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只是遺憾的是,在南通始終沒有建立地方立法系統,以致南通一體化模式是一種十分松散的結構體系,其結果未能持久地延續下去。同時,這種模式由于當時制度環境的阻滯也未能擴展到較多區域。然而,從近代整個制度變遷史來看,“南通模式”的社會意義是十分深遠的。
(五)制度化進程中的延續性與兼容性
在上述的分析中,我們知道張謇在南通的局部經濟制度的突破對整個近代制度的影響是深刻的。
但是通過對張謇在做農商部長時的制度研究,我們發現:他對近代中國在制度延續與兼容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對國家法律制度的重新認識
眾所周知,1840年以來中國制度發展在受西方沖擊的障礙下進入極為疲憊的狀態。面對這種局面,雖然制度必然轉型,但是經濟落后的中國政府幾乎無法在很短的時間內對原有制度進行有效的調適。然而,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制度轉型過程需要多長時間。學者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認為:“制度只在普遍性的制度危機之后才會逐漸演化和趨于穩定,直到下一輪沖擊的來臨。如果我們從單個域的制度變遷轉向經濟整體制度安排的變遷,問題將變得更加復雜。某些域的制度變遷速度相對快一點,而另一些域的制度變遷則可能相對緩慢。”(1)246問題是近代中國的制度變遷并不是在普遍性的危機之后開始的,而是一開始是靠局部經濟組織的發展漸進推進的,后來出現了大刀闊斧的制度性質的異動實質性地改變了變遷的延續性。因此,中國制度變遷包含有較為復雜的一面。然而,張謇在這個較為震蕩的制度變遷時期能夠清晰地認識到中國制度變遷的適宜性與兼容性,為近代中國政府調適制度轉型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
國外學者在談到近代中國的近代化時,認為洋務運動一個共同的特點是:“將西方的榜樣嫁接到本土的傳統制度上,結果,本土的惰性阻礙了現代化的進程并扼殺了革新的需要。”(13)386確實,當時的技術轉移和本國的制度是十分不匹配的。同時,“1870年以后,通商口岸經濟的繁榮為中國引進了大量資本和企業管理技術。如果條件合適、時間允許,中國可能會因此突破自給自足的發展模式而越過工業化進程中的瓶頸階段。但通商口岸的經濟活動只是中國經濟的一部分,因而難成氣候。當時日本的發展表明,工業現代化需要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且應與其他領域一道全方位地進行現代化轉型。但中國(除了在通商口岸以外)恰恰缺少這些必要的條件,既無明確的國際政治目標及成熟的法律制度,又無穩定的貨幣操作規范可循,加之政府領導無方,民族企業又先天不足難以自立,實現工業現代化仍然只是一個可望而不可及的夢想。”(13)378
本文整體認同這種觀點,但是歷史到了清末立憲時期制定了很多法律制度并不意味著中國制度變遷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相反,如果考察清末的制度變遷的實質性意義的話,我們認為應該是19世紀末張謇開辟的“南通經濟區“的制度建構。同時,更為重要的還體現在民國初年張謇做農商部長時所進行的制度改良計劃。這種改良不僅付諸實踐,而且從根本上奠定了民營經濟的制度與法律地位。
為了抵制資產階級革命,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頒布《憲法大綱》,并開設修訂法律館。仿照外國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定了各種單行法律草案,打破了諸法合體的立法形式,在經濟方面頒布了《商人通則》、《公司律》、《破產律》、《大清商律草案》等法律制度。通過經濟立法,清政府正式承認了民營工業的合法地位,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國家政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鼓勵資本主義的發展,但是由于立法的出發點是站在地主、買辦等立場上,結果民族資本的根本利益并未得到實質性保障。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明確提出保護私有財產,確立商品經濟的資木主義立法原則,但是發展實業的目標卻立足于國有經濟的發展,當時由于存在時間較短,各種法律基本上是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出臺,缺乏正式法律效力。但是,在張謇擔任北洋政府農商部長期間,實行產業保護政策,進一步明確民族工業發展的法律地位并付諸實施。
需要強調和進一步思考的是:首先,不同于孫中山在資本主義立法原則下重視國有經濟發展的戰略構想,張謇深刻而清醒地認識到清政府官營管理體制的嚴重弊端,明確提出著力發展民營經濟的制度戰略。其次,張謇在有效承繼清政府時期合理法律法規內容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合乎當時半封建半殖民地國情的經濟法律體系。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制度之間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依賴的,而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維系的。否則,精心設計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穩定。”(1)19從這個意義上說,張謇時期對清政府法律制度的繼承是合乎當時實際經濟發展的,而且將民營經濟置于一個重要地位對近代民營經濟制度化的延續是十分有建設性的。德國學者在論述制度的有效性時認為:“穩定制度的優越性在于,人們已使自己的優點最佳地適應了老的制度,并養成了近乎本能地遵守它們的習慣。因此,制度的穩定性減少了制度的執行成本,提高了制度的可信賴性,并因此而促進了人際交往。”(2)114這里,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張謇時期承繼與新制定的一些制度是否有效的。一方面,我們說清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雖然未能付諸實施,但是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非完全照搬資本主義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它照顧了諸多階層的利益,使得這個時期的法律制度帶有一定適應原有制度和國情的穩定性和定制性,并非全部的新設計。張謇改變原有保守的立法原則,實施資本主義私有財產保護的立法原則,并在竭力保護民營經濟的框架下繼承原有制度,確保原有制度的穩定性。因此,本文認為,張謇時期制定并實施的資本主義的法律法規是很符合近代中國經濟發展實際的,而且制度的繼承與延續使得新增制度帶有很強的兼容性和建設性。
事實證明:在他的任期內,農商部制定、頒發的一系列經濟法規,對中國的農工商業實行獎勵、保護和補助之法,促使中國實業振興和工商改良,有利于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
從這些法規的內容來看,明確和便利了公司呈請注冊的手續,減少了守舊勢力的勒索和阻撓,有利于興辦實業活動的展開;它規定了工商業的自由經營,把專利權明確限于發明創造,廢除了封建性的開辦企業壟斷權利,給私人資本尤其是中小資本開辦企業解除了若干束縛,形成了民間興辦實業的熱潮。它所推行的提倡國貨、鼓勵墾荒、減免土貨稅收等種種政策措施,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農工商業的發展,適應了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
2.近代商會制度的延續
關于商會的研究,學術界歷來都是十分重視的。總體上來說,學術界的基本觀點主要表現為:商會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工商界與國家政權的紐帶和橋梁。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商會能夠有效地節約市場交易成本。(16)本文在贊成上述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近代商會是商人和商業資本的自助自強組織。作為一種商業組織的制度變遷具有很明顯的連續性,正是這種連續性使得商會在近代商業資本發展中起到關鍵性的引擎作用。而張謇在商會組織延續發展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自從鴉片戰爭以后由于中國特有的口岸與條約經濟制約,清政府已經無法很好的管理本國的商業活動,而且中國政府的關稅自主權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阻礙,使得本國商人在同洋商競爭時處于不利的地位。(13)374-375因此,加強中國自身商業組織的自強自助能力是十分急迫和重要的。清光緒22年,張謇在論商會議中明確的提出:“天下之大本在農,今日之先務在商。不商則農無輸產之功,不會則商無校能之地。各行省宜有總會,各府宜有分會。分會有長,長考府轄之縣最王之產、最良之產,與風尚之華樸,民俗之勤惰,工作之精粗,市情之消長,各列為表。度其所宜興宜革宜變之故,斟酌其如何革如何興如何變之辦法,聞之總會。總會有督,督考長之所考,而決其行止,聞于總督、巡撫。總督、巡撫為之主持保護。”(17)11這里,張謇強調了兩個觀點:第一是商會是近代改革與改良的重要制度變遷;二是政府將重視保護商會的合法行為。于是,在保護商權的呼聲下,清政府在1904年頒布《商會簡明章程》26條,這標志著中國商會的正式建立,之后全國各通商大埠和重要城鎮也相繼創立商會,外洋各埠的華僑商人則紛紛創設中華商務總會。當時的一些團體提出:“欲興商務,必以各設商會,始行之有效,各商會再聯一大商會,庶由點成線,由線成面,內可以與政府通商人之情況,外可以與各國持商務之交涉,非設商會不為功也。”(18)由此可見,商會的創建意義是被世人所深刻地認識到的。國內學者在論述商會的作用時認為,只是在商會成立以后,資產階級才有了真正屬于自己的社團,有了為本階級利益說話辦事的地方。從此不再是以個人或落后的行幫形象,而是以新式社團法人的姿態與官府或其他社會勢力相周旋。(19)181但是,由于清政府立法原則仍然建立在地主和買辦等階層的利益上,因此,清末時期商會規則的制定僅僅產生了一個大體的法律框架,依然沒有將商會的法人地位真正確立起來。從歷史看,真正將商會的法人地位確立起來并得到大力發展的是張謇在北洋政府時期所推行的一系列較為細致的法律規范。1914年,在張謇的主持下,北洋政府在前清的《商會簡明章程》基礎上公布了《商會法》。在《商會法》總則的第二條明確規定商會及商會聯合會得為法人。其間,一方面商會法明確了商會的基本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商會的自愿性;另一方面,商會法又進一步細化了商會的組織機構的制度安排。總之,北洋政府第一次承認這個社團的合法地位,從而為新興商業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做好重要的制度安排。本文之所以將商會問題單獨提出來,一方面是進一步說明張謇在民營商業經濟制度化的重大貢獻;另一方面是反映張謇所處的時代制定各項制度所具有的連貫性與一致性。
(六)張謇在制度化進程中的歷史貢獻
1.制度化進程實質是重農主義,而非重商主義
自從康熙時期中國海關制度建立以來到清末,清朝政府一直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政治策略。雖然張謇重視近代商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傳統的商業觀念,尤其是近代西方左右中國貿易而形成口岸經濟體系的影響,張謇在實際上仍然是農工至上的觀念。這也許是近代“南通模式”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過上述的研究,我們知道張謇雖然十分重視商業制度的發展與保護,但是在商業活動上的缺失在根本上注定他還是一個重農主義者。但是,他對貿易與保護的探討卻留給后人很多的思考空間。一個對現代較為重要的啟示就是如今的中國仍然處在一個貿易立國的時代。如果今日的中國不能在貿易與商業上建立與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相適宜的立法體系,有可能會出現與近代異曲同工的經濟缺失現象。
2.在局部制度與整體制度體系的關系上,張謇致力于改良近代制度環境,建立有利于區域發展的經濟制度
張謇非常深刻地認識到官營經濟的嚴重弊端,也深刻領會到政府“官為維持,商為經營”的政策傾向的不良后果。他主張積極推動民間經濟的成長與發展,并親身參與“南通模式”的經濟實踐活動。他的一生運作了很多近代企業模式的公司組織,建立了一整套近代先進的管理制度,為近代民營經濟非正式制度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同時,在北洋政府時期作為農商部長,他改變了清末的傳統立法原則,為國家層面的經濟制度的立法行為奠定了基礎。
通過歷史的考察,“南通模式”確實是近代中國局部制度中有建設性意義的創新。它是在大制度環境下的重大的制度性突破行為。這種區域實驗性對現代經濟制度的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是,當時背景下局部的制度立法行為還不成熟,但已經是一種方向。本文認為,在當今經濟發展條件下,地方性的經濟立法是十分重要的,它完全有依據作為局部經濟制度的試驗進入新的整個國家經濟制度的體系之中。
3.制度延續、兼容與中國國情
中國近代經濟制度化的開始從嚴格意義上說是從洋務運動開始的。但是,應該說有了立法,近代中國才有了國家經濟行為。清末立憲政府時期制定了關于振興經濟發展的諸多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清政府的立法初衷與法律本身的非默契性,致使這個時期的法律形如一紙空文。但在張謇任北洋政府農商部長時期注重立法與改良的制度綜合性發展,一方面延續并創新了清末的法律制度以保持制度的適宜性與兼容性;另一方面張謇實施了一套適合近代經濟發展的立法原則,并同步親身實踐于制度博弈的規則之中,從而使得近代民營經濟制度化進程具有建設性的意義。
可以說,張謇在擔任農商部長期間奠定了近代中國有利于民間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立法體系,尤其是對民營經濟保護制度的全面性實施是近代中國最為關鍵的歷史時期。然而,這一切的基點就是張謇注重制度的延續性與兼容性,這樣制度將會在適宜國情的基礎上減少其執行制度的交易成本。這將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在中國改革開放時期,制度的多變性是十分危險的。
4.規避后發劣勢:技術與制度的同步性
張謇時期,技術專利獎勵實施較少,缺少更多保護意識的農工商發展思路。雖然在立法制度下民營經濟與技術產權得到保護,但是實際經濟組織運行中獎勵原則實施太少,加上在當時大的背景下產業保護水平制度的缺失導致近代中國經濟制度化進程中民營經濟自始至終沒有形成一支與外資抗衡的主導力量。
通過對后發優勢與后發劣勢并存的近代中國發展模式的研究,在對近代中國技術與制度細分及其關系考察基礎上,
本文認為:之所以出現近代中國經濟發展中后發優勢后發劣勢并存的粘連狀態,主要是因為近代中國技術模仿與制度模仿的匹配程度不一致及其非同步性。
當今中國也面臨同樣問題,因此引以為鑒,對目前飛速發展中的中國一定要避免后發劣勢的出現,尤其是在WTO時代的后發展時期。
三、結語:制度化進程與大國發展
本文研究制度化進程的基本目的就是研究制度變遷的規律。然而,制度化的研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是一個多學科的研究體系。因此,從制度經濟學視角研究制度化,歷史資料的挖掘是十分重要的。張謇實業救國的歷程應該說為制度化和制度經濟學研究開辟了嶄新的獨特的歷史視野。在這里,就制度化研究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建立一個良好的有效的制度體系
張謇不僅在辦企業、公司,而且改革包括金融、水利、文教、貿易、投資、政治等在內各方面的體制形態。他在各個領域進行制度創新,在改良整體制度環境的同時改革地方自治制度。總體上看,張謇在南通的制度改革與突破是十分成功的。而且地方制度突破、推廣與發展是全國性改革的基礎,也是符合自古以來中國國情的,但是由于大的制度格局的穩定性使得南通模式未能成為近代中國地方制度改革延展的經典范例。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一個不斷擴展、合作的制度規制。它本身內生孕育著交換分工乃至在更大程度和范圍上的分工與協作。而且,在這種分工的背后體現著整體制度體系內各種制度規范的交合、協調與兼容問題。然而,各種制度間的不協調成本、各種制度間的不兼容使得整體制度與局部制度之間摩擦成本較高,以致最優的局部制度失效,導致制度化陷阱:個別制度早熟誘發制度瓶頸。亞洲有些地區由于歷史文化諸種原因有很多過早推行制度改良導致制度早熟的事例。因此,局部制度、整體制度及其內部相互之間的兼容與協調是制度體系有效的根本原因。
(二)歷史存留的制度理念值得進一步思考
1.官辦與民營經濟制度
落后國家在最初的經濟振興中,常常有一種低效的追趕情結,認為通過政府聚集財富十分關鍵,因此往往對個人和民間的資本發展較少進行制度化規范。一百多年來,中國政府的制度規制理念一直是官辦國有,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發揮受到了較大的制約。早在1840年中國被動開放伊始,清政府過分重視官辦經濟的力量,導致民營經濟上升空間較為狹窄。張謇在南通區域發展中為地方紳商開辟了全方位的制度空間,在一定意義上說也開拓了一個民營經濟走向自主繁榮的新局面。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民營經濟的制度化進程不僅是包括憲法約定在內的整體制度環境的建設問題,而且還存在一個地方誘發制度創新機制的試驗與傳播問題。
2.重視地方綜合性制度改革
中國特色問題是制度化研究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但是,中國特色卻是研究中的難題。西方大多數國家一直以地方自治為基礎,而中國是中央集權為核心。由于中國治理半徑過大,中央集權難以最為徹底地解決國民經濟中諸多制度延續與創新問題。在中國歷史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問題上,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制度的協調成本是較高的。
張謇在南通的改良是一個綜合性的制度創新,盡管在當時國家政治腐敗的發展際遇中生存,但是對南通區域經濟發展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因此,中央政府如何治理好地方全面的綜合性的制度改革并產生效應,應該說是一個牽動全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