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衛健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依法嚴懲疫情期間七類涉醫違法犯罪。
《通知》指出,對犯罪動機卑劣、人身危險性大,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銘律師表示,此次《通知》提到,只要符合判處重刑、死刑條件的堅決判處,這一提法罕見,體現出特殊時期下的特事特辦。具體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在特殊時期會從嚴處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焦點1
符合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文件所列舉的七類涉醫違法犯罪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并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證據。
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強調,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日均投入警力13萬余人次加強醫院安全保衛和秩序維護工作,協助勸阻、隔離、查找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觸人員,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9593起,排查醫療機構治安隱患8848處,查處各類擾亂醫療救治秩序案件186起,查處違法人員196人。
焦點2
對醫護人員“吐口水”或涉故意傷害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現了一些涉及醫務人員的事件,比如一病人得知CT結果顯示是“病毒性肺炎”,便摘下口罩向醫生猛咳等。
此次《通知》明確,嚴懲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前內蒙古司法局曾解釋,從吐口水、撕扯防護用具的行為看,行為人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造成醫護人員身體健康受損的嚴重后果,也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是個常發、多發罪名,人們對其并不陌生。刑法規定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醫院屬于公共場所,行為人在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或“追打”“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屬于“起哄鬧事”,其行為造成醫護人員不能工作,還影響其他就醫者接受診治,破壞了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這些行為發生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如果造成醫院秩序嚴重混亂,則從重處罰。”內蒙古司法局表示。
如果上述行為人在接受醫護人員診治、服務中,對醫護人員實行或“追打”“吐口水”或“撕扯防護服”的行為,造成了醫生感染患病、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甚至死亡的后果,那么行為人還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吐口水”“撕扯防護服”等行為屬生物性致傷。對于損害后果可進行傷情鑒定,鑒定被害人是否構成重傷或輕傷。如果鑒定為輕傷以上后果,可根據刑法故意傷害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焦點3
拒不檢疫隔離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近期,拒絕隔離、隔離觀察期間“出逃”等消息見諸報端,引起廣泛關注。
《通知》強調,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等行為嚴懲。
記者梳理發現,河南、湖北等多地公安機關發文強調,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責。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檢察院檢察官王春紅解釋,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司法局一級巡視員劉平呼吁,被依法采取隔離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嚴格落實相關要求。同時,“隔離不隔心”,不得歧視接受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人員,尊重其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
解讀
“符合死刑條件的堅決判處”提法罕見
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銘律師告訴記者,此次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專門強調保障醫護人員,在疫情的特殊情形下,醫護人員的安全是重中之重。
他表示,文件中提到“對犯罪動機卑劣、人身危險性大,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這種提法比較罕見。
記者注意到,2014年,兩高及公安部、司法部、原國家衛計委曾發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其中說法為: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此次文件提到只要符合判處重刑、死刑條件的堅決判處,這體現出特殊時期下的特事特辦。具體到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在特殊時期會從嚴處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通知》最后還提及,各地對疫情防控期間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案事件,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公安部報告;辦理相關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分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直接上報至公安部也比較罕見,之前案件主要是分層上報或者上報數據,此次明確要求,案件無論大小,都需向衛健委、公安部報告。”趙銘表示,這也體現了疫情期間特事特辦的特點。
鏈接
嚴厲打擊的七類涉醫違法犯罪情形
《通知》提出的7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包括:
●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的;
●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