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為依法懲治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紀要》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回應和規定。
《紀要》強調,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個問題:
一是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規定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
二是犯罪未遂的認定問題。規定可以按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形。
三是主觀過錯的認定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四是生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問題。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標準。
五是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問題。要求堅持實質判斷原則和綜合判斷原則,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打擊,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
六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問題。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七是涉大氣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理問題。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問題。明確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九是有害物質的認定問題。明確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其他有害物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十是從重處罰情形的認定問題。規定了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環境污染犯罪可以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
十一是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