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在14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針對“相比小作坊,企業污染環境調查取證難度可能更大”的說法,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環保部門并不按照企業的規模大小來區別監管措施,主要還是看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社會的危害,大企業我們要打,小企業確實污染嚴重的,我們也不放過。
會上有記者問:以往的已經宣判的污染環境罪案件里個人犯罪占很大數量,單位犯罪數量相對占比較少,相對于小作坊來說,企業可能是生態環境檢察工作的一個硬骨頭,它的調查取證難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護可能會更多,請問檢察機關對此有何破解的辦法?
別濤對此回應,環保部門最近幾年有一個專業的術語就是“散亂污”,“散”是布局分散;“亂”是雜亂、凌亂;“污”是對環境污染嚴重。對行政監管來說,我們并不按照企業的規模大小來區別監管措施,包括行政處罰、移送司法等,主要還是看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社會的危害,大企業我們要打,小企業確實污染嚴重的,我們也不放過。
別濤指出,我們們的主要目標是加強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監管。大企業沒有特權,小作坊也沒有例外。對小企業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處罰以后,涉嫌觸犯刑法的,我們也會按照程序移送給司法機關作進一步的處理。
對于檢察機關如何破解調查取證的問題,別濤指出,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是一項公權力,這個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必須要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隨便的想怎么樣就怎么樣,因為這牽扯到對自然人、對企業的私權利的保護和對自由的保護。
別濤介紹,檢察機關辦案目前涉及到企業污染行為的有三類案件,一類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先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當中可以進行一定的補充偵查。公益訴訟案件則包括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相應地依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來進行調查取證。
別濤進一步解釋稱,因為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剛剛建立,司法實踐中,一方面,我們與行政機關加強協作,實現線索信息共享,調查的數據共享,證據資料的相互移送等。另外一方面,我們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支持,在全社會營造一個大家來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相關行政機關包括司法機關依法辦理相應案件的氛圍,真正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實,從而推動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