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昨天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主犯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處罰金。
一審判處主犯無期徒刑,這是近年來對詐騙類犯罪作出的比較少見的“重判”。這也算是對徐玉玉親屬的最好撫慰,是對潛在電信詐騙分子的有力威懾。同時應當看到,在“互聯網+”背景下,鏟除無孔不入的電信詐騙是一場沒有終點的戰爭,有關部門還應拿出辦理徐玉玉被詐騙案的態度,嚴肅查處元兇,同時完善管理機制,全面圍剿電信詐騙。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犯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無期徒刑是對詐騙類犯罪最定格、最嚴厲的刑事懲戒,一審法院認定主犯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后果。且存在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余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詐騙弱勢群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情節,其被判處最嚴厲刑罰一點也不冤。
隨著互聯網及智能手機的普及,電信詐騙越來越猖獗,尤其是老年群體,涉世未深的學生群體,其本身防范意識就弱,加之對新生事物缺乏過多了解,很容易陷入電信詐騙陷阱。而且,電信詐騙顯然與傳統詐騙有所不同,傳統詐騙多需要詐騙者與受害人直接接觸并當場獲取財物,成本較高;“互聯網+”背景下的電信詐騙無疑高明很多,犯罪分子或通過偽基站群發短信,廣泛撒網,或通過改號軟件或假網站冒充官方,或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后有針對性地精準詐騙,或可借助網絡快速轉移財產,無不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這充分說明,較之于傳統詐騙,電信詐騙成本更低,社會危害性更大,偵破難度更高,追贓及挽回損失概率更小。尤其是,很多電信詐騙伴隨著侵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信秩序、冒用他人身份等違法犯罪,具有衍生危害。試想,連詐騙者面都沒見,錢卻消失無蹤,更會讓受害人心驚膽戰,日夜難眠。而且,在信息社會,人們留存個人信息的環節較多,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概率較大,非法獲取、傳輸個人信息的手段更多,很多漏洞一時尚難以完全堵住。因此,嚴懲徐玉玉被詐騙案元兇的同時,還應認識到,打擊電信詐騙任重而道遠,絕非是單純嚴肅懲戒就可了事。
當前,我們不能拘泥于傳統打擊和治理模式,否則就會牛欄關貓,導致電信詐騙如決堤之水難以收拾。應當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如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24小時方能到賬,不折不扣執行電話實名制,切實清理改號軟件,落實一人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Ⅰ類賬戶。還要創新管理機制,全面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如推廣隱形快遞單,實施查詢個人信息全程留痕機制,筑牢保護個人信息的籬笆。只有做好這些工作,防范和遏制電信詐騙才能切實見到成效。
對“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主犯和其他被告人依法作出判決,是我國加強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一個新的起點。既要嚴懲元兇,又要創新機制,補上管理短板,才能對電信詐騙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形成圍剿,防止這一罪惡鏈條中的任何作惡者逍遙法外。堅決斬斷“互聯網+”下電信詐騙的犯罪鏈條,鏟除滋生電信詐騙的土壤,才能避免徐玉玉式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