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權益范圍
市民遷轉戶口、下鄉居住,目的不是成為農民,而是為了享受鄉村清靜、舒適的環境。下鄉市民與原住民身份背景、生活需求各不相同,應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也不盡相同。那么,該如何界定他們的權益范圍,使同處一村的雙方不會出現因界限不清而產生的利益糾紛?
板倉小鎮依據規劃建設的住宅
為使“新村民”的管理納入當地體制,下鄉市民所在區域通過民政區劃成立了一個村民小組。該地塊原本的地名叫“五子沖”,所以該村民小組叫作“五子沖村民小組”。“五子沖村民小組”是一個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組員就是落戶到這里的市民。小組雖受村委會管理,但是其權利和義務與一般的村民小組略有不同:
第一,小組成員暫時不參與村莊的政治生活,比如村委會選舉等。雖然從法律層面講,下鄉市民已是該村村民,應當參加,但是因為他們并非土生土長的本地人,與原住民之間彼此了解不多,難于在短期內了解村莊內情,所以即使擁有選舉權,恐也難以有效利用;下鄉市民往往在他處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即使擁有被選舉權、當選村主任等崗位,恐也難以全身心投入村內事務處理。特別是,目前下鄉市民并未表現出參與鄉村治理的強烈意愿,參與的可能性不大。未來該區域變為社區化管理形式,樂于公共事務的人們可以參與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中。
第二,下鄉市民雖已轉為農業戶口,但是主要生活環境、工作地點仍在城市。他們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以村莊中的新農合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都沒有將他們納入在內。
第三,該組組員也不享受314畝地之外耕地的承包權,但是在314畝地范圍內,他們可以自己分配承包權,即下鄉市民只在這314畝地之內享有農民的權益。
由于下鄉市民身份的特殊性,他們在入戶板倉時都已簽訂《板倉小鎮集中居住項目業主承諾書》,承諾“入住板倉小鎮后,僅享受與村民同等的建房待遇,并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除此之外,“主動放棄因為農業戶口所享受的其他村民權利”——此舉界定了下鄉市民的權利范圍,同時保證了其與原住村民之間不會產生利益糾葛。
2.如何應對可能的政策風險
這項“步步走在法規之中、結果超出預料之外”的試驗,畢竟是敢為人先的舉措。下鄉市民以遷轉戶口的方式到農村建房的過程中,同樣也承擔著相當的政策風險——如果將來政策生變,項目受到上級政府的相關部門不認可甚至查處,該怎么辦?
市民之所以敢于下鄉,是因為該試點項目由政府在推動,相對企業與個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度更高:板倉小鎮市民下鄉試點是長沙縣委、縣政府從本地發展需要實施的創新試點,“100戶非轉農戶口指標”也是根據本地實際和上級相關規定精神,在總量控制、地點控制的前提下給出的。盡管這些做法都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之內,而且要走通整個過程需要付出常人難以想象的太多的努力,然而縣級政府的先行先試無法保證省市、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一定會認可、支持,也無法保證未來的產權就一帆風順。例如,假如未來有更高一級政府再次征收這塊土地從事其他項目建設,屆時也只能按照當時的國家拆遷征地標準給予下鄉市民以相應補償。市民可自由選擇通過夫妻投靠、買房、投資等方式將戶口遷走,也可以選擇繼續保留;只是對于保留而不遷出的戶口,將只能采取貨幣安置辦法,因為小組內已經沒有宅基地來安置他們了。
所有報名遷戶的市民完全了解這些政策風險,他們對此并無異議,入戶板倉之時便簽訂《板倉小鎮集中居住項目招商協議》:“由于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導致本協議無法實際履行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