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宣威一男子持身份證去當地銀行辦理業務時,被要求開具戶籍證明。為此,當地警方霸氣“懟”銀行稱,按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若再讓群眾往返,將通報銀行單位的紀檢部門。
很多人看到這樣的新聞都很解氣,為警方的霸氣回應拍手稱快。但不能否認的是,警方怒懟銀行的背后,依然是公眾在辦理某些事項時面臨著自證身份的尷尬。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部門間信息共享的不暢通,于是,雖然有些部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了,但某些部門依然需要該證明以減輕責任。因此,必須盡快實現政府部門與其他服務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方能釜底抽薪,根治奇葩證明。
在陌生人社會,證件及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服務職能的前提。這本質上是一種信用保證,即用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來佐證居民身份屬性、人際關系或社會關系的真實性,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及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譬如,做律師、參軍需證明“未受過刑事處罰”;購置不動產需以“婚姻關系證明”作為區分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這些證明其實沒什么不妥當,相反,如果有關部門在辦事時什么都不管不問,才是失職瀆職,才會導致社會亂套,各種糾紛多發。
但奇葩證明的泛濫,一是個人信息分散于各個部門間而缺乏共享。如戶籍身份信息及違法前科由公安部門掌握,婚姻信息由民政部門收集,房產、車輛、存款信息也分別由不同部門掌控。二是整個社會的誠信狀況不容樂觀,弄虛作假行為多發,導致公共部門對各種證明過度依賴。因為說謊和欺騙幾乎沒有任何成本,辦錯事、給錯錢卻要付出實實在在的代價。基于自我保護,辦事機構和經辦人只好要求服務對象提供各種證明,以便減輕自己責任。譬如,儲戶多年前存款時使用的身份證號是15位,如今取款時身份證號已經變更為18位,或者已經改名。在銀行不確定兩者是否為同一人的情況下,就需要公安機關的證明來佐證,否則,一旦給錯了錢,既要受處罰,又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屢屢出現公安機關怒懟銀行的事件,與此不無關系。那么,如果要求方非得讓辦事群眾提供證明,但出具方又以自己不再承擔相應職責而拒絕,豈不是讓群眾夾在中間左右為難,多跑了冤枉腿也辦不成事情。因此,要想解決奇葩證明,關鍵要找準病根,主要治理證明要求方,遏制其不合理要求。特別是要求各行業抓緊進行梳理,列出必要的證明清單,清理那些毫無合理性的證明要求,并明確由誰承擔證明責任,即哪些證明由索取部門自行核實,哪些證明由辦事群眾提供。
同時務必加快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身份證為基礎,將公民的戶籍、婚姻、教育狀況、社保繳費等信息整合到統一平臺。以大數據思維下的跨行業、跨地區間信息共享破解“證明難”、辦事難頑疾。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社會運轉效率,實現僅持身份證就可暢行各地,順利辦理各項事務,完成各種證明的美好愿景。否則,銀行要求儲戶提供證明,公安機關怒懟銀行的事件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群眾還是遭遇辦事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