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實施共享單車信用共享機制,是警方向共享單車企業提供違法者信息,本質上這是向全社會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
據報道,從5月15日起,南京實施共享單車信用共享機制,交警部門與8家共享單車企業建立共享單車用戶的信用共享數據,一旦騎車人被列為交通違法失信人員,各共享單車平臺均對其停止注冊、使用。同時,騎車人的車駕管業務也將停辦,并且納入市民征信系統。前天,南京交警公布了首批20名交通違法失信人員名單。
我個人覺得,對于這類事情,首先要避免過度擴大隱私權概念。
共享單車失信,不管是圖自己方便停在小區,或者為了下次免費用故意不鎖車,或為了自己一個人用把共享單車藏起來、加鎖等,都是違背契約、違背公德的。這種發生在公共場所,針對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屬于隱私范圍,是可以被公開批評的。
其次,這類事件也不應該過度解讀成為征信系統的懲罰,而只應該看作企業結成信用聯盟保持一致行動。
一直以來,那些不守規則、違法的使用者使共享單車企業頭痛。這些人群中的少數個體,推高了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會轉嫁到全體消費者頭上。實質上,就變為了“好人”因為“壞人”而多付費。這是不公平的。企業本可以根據使用信息拒絕那些風險較大的客戶,但那些不誠信的消費者無非再另外選擇一家同樣的公司。所以,當企業達成一致行動聯盟,共同拒絕違法者的時候,對不誠信、違法行為的制約也就變大了。
但更重要,也更微妙的是,這類事情,要防止政府相關部門任意擴大自己的權力。所謂任意擴大權力,一方面指懲罰過度,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南京此次共享單車使用人如有交通違法未處理,其車駕管業務都將暫停辦理,新車上牌、考駕照等都將受到影響,同時還將納入市民征信系統。這些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還需謹慎審視。
任意擴大權力的另一面,則指提供超出法律的保護。共享單車,本質上是租賃關系。共享單車失信行為,發生于共享單車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共享單車企業在法律上是一家普通的租賃企業,雖然其經營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但也不能稱之為公共財產,也不因共享兩字沾上特殊的色彩。這就意味著,政府對待共享單車應該像對待私人的自行車、飯店的盒飯、水果攤的水果一樣,依法提供同等的保護。
南京此次實施的措施,是警方向共享單車企業提供違法者信息,本質上這是向全社會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共享單車企業,依據這些信息,判斷出這些消費者帶來的風險較大,所以拒絕他們使用自己的產品,也是合理的經營判斷。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假設信息由共享單車企業向警方傳遞,在并未違法的情況下,警方依據這些信息做出不準考駕照等處罰,肯定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不要超過法律的保護,依法獲得平等待遇,才是共享單車長遠發展的真正保障。這是因為,共享單車在法律上不受特殊對待,意味著共享單車與私人自行車有一樣的法律地位,不會因為共享二字享受更多的保護,也同樣不因為規模巨大,有共享的稱號,就承擔額外的義務與責任。
劉遠舉(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